河北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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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推荐原则
(一)坚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择优推荐、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省职改办规定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根据省人事厅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状和学科发展需要,实行条件、比例双控。

(三)从学校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着力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培养和选拔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河北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评审推荐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凡学校评聘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均由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职改办),挂靠人事处。

(二)学校成立河北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简称校“学科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三)各院(系、部、馆)等成立由院长(主任、馆长)担任主任,由院(系、部、馆)领导、专家7-11人组成的院级评审推荐委员会(简称“院级评委会”),具体实施学院(系、部、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组成专门评审推荐委员会(职能同院级评委会),负责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机关各处室、研究生学院、高教研究所、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报编辑部、继续教育学院、实业开发总公司、后勤集团等联合组成评审推荐委员会(职能同院级评委会),负责对上述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评审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院级评审推荐
1.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

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资历、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各种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2.公示申报材料。

3.量化测评,评审推荐。

对申报高级职务者,要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学术水平的评定。

4.公示评议推荐结果。

公示期为2—3天。

5.报送评议推荐结果。

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到学校职改办,同时报送公示情况报告,并在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

(三)校级评审推荐
1.正高职的评审推荐
(1)公示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
(2)组织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量化评价教学、科研业绩;
(3)向申报人员通报教学、科研量化评价结果,对有异议的进行复议;
(4)学科评议组组织答辩,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上报校评委会;
(5)校评委会组织校级评审推荐,进行投票表决。

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者即为当年我校正高推荐人选;
(6)对推荐、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整理上报。

2.副高职和中职的评审推荐
校评委会依据院级评委会推荐意见和学校资格审查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我校具有评审权的学科的副高职淘汰率为10%-15%,其它学科副高职不限定淘汰率。

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者即为当年我校副高职或中职的推荐人选。

校级推荐评审工作结束后,对推荐、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整理上报。

3.初聘
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本专业的“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凡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认真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五大毕业生,也可参照正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聘职务的做法,由学校职改办认定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已实行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符合初聘规定的按初聘规定初聘,符合考试规定条件的,也可参加初级考试。

四、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具体要求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由于各种原因不相匹配的必须按要求改评相应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专任教师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实验室管理或辅助实验教学的人员申报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务。

2.财务处、图书馆、学报编辑部、档案室、校医院等技术性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申报与本人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务。

3.行政管理人员申报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4.近年来,按照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并安排在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在来校后两年内同级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5.引进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申报晋升教师职称者,要求至少在我校从事一年教学
工作,且符合相应教学考核要求。

6.岗位变动人员,专业系列发生变化的应在从事新专业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评为新专业系列同级职务,再从事新专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达到晋升高一级职务最低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

7.工人身份的人员,已具有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者,原则上不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二)关于学术研究方向
申报人应有稳定而集中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应与所学或所从事专业相关。

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可在两个相近学科审核申报材料的相关性。

(三)关于学术成果的认定
1.论文的认定
每位参评者最多选出8篇学术论文作为本人的代表性论文。

论文须由图书馆依据相关数据库进行查询和认证。

2.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
(1)本科生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分别由教务处、理工学院负责认定。

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认定。

(2)各类科研立项(课题)、成果由科研处负责认定,教学研究立项(课题)、成果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3)各类获奖及荣誉称号的认定由职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

(4)到校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认定。

五、纪律与违纪行为的处理
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对学校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和参评人的行为做如下规定。

职称申报、评审推荐中的举报、申诉和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由校纪检委牵头负责。

(一)关于评审组织成员
评审组织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任职条件和本规定要求的评审程序进行工作,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撤消评审组织成员资格或给予适当处分。

1.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得利用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被评审者。

2.不得泄漏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3.不得个人答复评审情况的查询。

4.评审组织成员不代表其所在单位,没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各级组织评审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委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6.评审涉及评审组织成员及其亲属时,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二)关于参评人员
申报(或已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任职资格),且两年内(不
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

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另行处理。

1.伪造学历、资历、奖励证书者。

2.谎报教学、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者。

3.剽窃、抄袭他人教学、科研成果者。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者贿赂评审组织成员者。

5.诬陷、中伤参评人员,评审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者。

(三)关于举报与申诉
1.对申报材料、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者,应署真实姓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

必要时由校纪检委介入调查,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如实举报申报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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