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若干问题研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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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若干问题研究及对策
第一篇:试析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若干问题研究及对策
试析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若干问题研究及对策
一、目前招投标现况
我国制定《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政策等十多年以来,并建立了各级政府投资、政府补助、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在投资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参与的各方都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投标单位期望争取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得以中标,监督部门则以自身的职责维护国家公共资源的利益,从总的来看取得了很大成效。
在广西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实践中,发现尚有一些项目在招投标中,仍然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订、暗设陷阱等诸多不合法的行为、不规范的运作和不正当的竞争,有些地方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未能严格地监督招投标各方的行为,给投资项目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容易滋生腐败,扰乱了招投标的公共秩序。
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的长效监管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利用高科技各种技术手段,能够尽可能地避免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立一个规范、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环境。
二、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工作主要有两个主体:招标单位与招标中介机构。
招标单位作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招标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与遵循招标秩序进行招标;招标中介机构是招标具体操作的专业盈利公司,应依法协助招标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但目前的政府投资及国有资产项目的招标工作中,仍存在各种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领导插手工程。
在一些单位招标个人说了算,个别领导插手工程现象严重,可能会涉嫌职权滥用、插手工程、旨意招标、索取回扣
等腐败现象,导致有个别重大项目招标不公或违法后果严重。
据媒体报道,20年来,交通厅长成了高危岗位,全国有15名正职交通厅长(如包括副职数量更多)插手工程招标,倒在“权钱”交易之下,出现“工程上去领导倒下”现象。
2.违反招标法的行政行为时有出现。
专项会议代替招标核准程序,如某县政府对某项旅游工程的招标事项,召开县政府专项会议,会议决定将原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邀请招标方式,作出县政府会议纪要文,发文通知县各部门及建设单位执行。
在一些县(区)的医院、学校、扶贫等项目中,均发现有此类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的文件及行为。
3.擅自变更招标方式。
招标单位没有依法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给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或围标提供了机会,此类情况国有企业获得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比较多见。
4.违规少报多建或规避招标。
有些招标单位报批的投资规模是一套规模比较小的投资估算表及图纸,实际建设的是规模大的投资及图纸,或者一个投资规模大项目分成多项目多次申报,其主要目的是规避招标或少交各类费用,此种类情况企事业单位均有发现。
5.招标程序的不规范。
招标文件工本费过高,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图纸费用过高,巨额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给没有中标的投标主体带来经济损耗过大等;招标书文件制作的不规范,采购范围主体设置的特征、技术指标等具有针对某个品牌或某个实体的倾向性和排斥性,在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约定条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招标单位及招标中介机构未在政府规定的媒体中公布招标公告信息、中标公示信息。
6.评标程序的不合法。
有一些项目招标,明招暗定,评标时一般中介机构给评标专家做暗示,或给予额外报酬,将工程项目提示给暗定的投标单位,拉予以高分,特别是自由裁量分部分,使其暗定的投标单位能够在招标中得到中标。
7.评标程序的不合规。
如评委专家结构的不合规,有一些工程项
目只是设置抽取技术类专家,没有经济类专家;专家技术业务水平不高,没有按照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对无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专家成员资格的理解有偏差,这个标准应当由省级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准,而不是由某个职能部门。
8.评标过程的不合理。
分数设置分布不够合理,专家的自由裁量打分的分数差距太大;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签证、质量不保;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9.评标过程的不科学。
标底设置不科学,给泄露标底者有机可乘。
标底编制不准确,使真正具有实力的投标者,远离标底而被淘汰。
10.评标结果不合规。
有一些招标中介机构评标完成后,没有制作评标报告或评标报告内容不全;评标资料未及时交付给招标单位保管;电子招标成果资料收取费用过高等。
三、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参与竞争者,一般是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在竞争能够取胜,也有一些单位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削弱及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1.围标行为。
为了参与竞争,一些投标单位会多方找同行关系户联系先入围,多家同行关系一起参与竞争,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所以在一些“投标书”中存在用语一样、字段一样、标点符号一样等围标现象,他们之间保证金往往会出自为一家企业往来结算支付。
2.串标行为。
投标单位商好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串标行为,借机串通抬高标价,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在实践中,如某市级政府投资的红树林保护项目,投资额为三千多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在投标的各自报价差距不到100元,这很明显是串通抬高标价的串标行为。
3.陪标行为。
一些投标单位为了作为陪衬,故意在投标中压低自身条件,给其一投标单位中标,如在投标文件中,对本次投标要求出
具的自身具有的一些业绩、资质、资格、技术优势等不提供或故意轻描淡写,以降低这部分分数;陪标单位给出的价格略有偏高,也是要降低价格分的故意行为,其目的即是故意在投标中压低自身条件,以陪衬其他单位中标,当然陪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一般都具有共同利益关系。
4.卖标行为。
有一些个人以挂靠一个企业单位名义参与投标,获得项目工程中标后,再以收取百分比的利益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卖与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卖标行为是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严重干扰招标投标秩序,具有明显的严重违法性。
5.借标行为。
有些个人或小利益团体根本不具备投标单位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名义上是联合投标等,实际上是借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真正参加实际施工的单位是未具备资质的民工队等,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6.跟标行为。
有一些企业单位在预先得到有某个单位有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后,在未到招标阶段即及时地联络跟踪项目建设招标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拉拢关系、给予其好处或承诺中标后给予好处,投标单位的跟标行为,是为在今后的项目招标中得到中标机会,这种现象在机关企事业中也不少,也属于腐败现象。
四、招投标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投标监管主体某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专业、以权代法,监管主体的法治观念不健全,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
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分工职责,是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招标事项,同时在项目稽察中监督招标投标的执行。
但有些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业务人员的专业不够熟悉,项目招标事项不进行核准,或者督促稽查监管不力,没有起到指导协调监督的作用。
行业主管行政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执行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按建设基本程序监管,但是尚有不熟悉业务,监督不力、人员变动频繁等;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在参与评标监督过程中,得到评委费,而监管不力,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有一些监督人员对评标业务不熟悉,无法做好监督职责,监督只是作为摆设,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招投标监管对策分析研究
招投标违法违规不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一般性规定,而且扰乱了招标市场经济秩序,容易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领导插手工程、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给腐败产生提供了温床,招投标的违法违规现象表现为严重腐败现象。
项目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是以招标文件及合同进行相互制约,如果被某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后,使得双方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验收等责任风险因素提高,往往会出现偷工减料,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给工程建设带来极大风险。
文章提出以下监管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
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通过培训、小册子、普法等教育,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加大处罚力度,对容易导致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坚决予以制止。
2.发挥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设置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处罚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
3.新建投标单位信息库及完善评标专家库。
新建投标单位信息库
是具有十分必要性,建立投标单位信息库包含企业资质、专业人员、保险情况、业绩情况、资金情况、企业实力等信息,可以杜绝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出具的虚假信息,以此杜绝围标、串标、陪标情况发生。
目前自治区已经建立有各行业技术人员专家库,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经济专家人员;大部分市也建立有评标专家库,但是有的市专家库专家成员也是相对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
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的信息公开。
从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全程进行公开,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就应强化责任管理,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5.进一步完善招标监管长效机制。
目前,国家出台有《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尚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招标治理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招标投标专业操作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研讨类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操作规范》等专业操作规程,以更进一步明细、规范、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长效机制。
6.探索建立行政部门与评标专家参共同监督制度。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研究解决招标市场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招标执法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招标行政执法力度。
对法律法规中所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要实行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水平,探索建立行政部门与评标专家参共同监督制度,独立于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之外,不允许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7.实行电子招标信息系统运用全面铺开。
在自治区及部分市均有一些招标、投标、评标事项已经实行了电子招标系统的应用,还是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尚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需要进一步铺开到全省级的各个行业中,同时必须完善地方的电子招标规章制度,杜绝电子招标实施中不规范的行为。
六、结束语
每年政府及国有资产建设大量的投资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所提到的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是个别地方或个别的现象,但在行业内乃至群众中影响极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我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投标竞争,期望各地投资主管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风险,以确保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建设健康顺利地开展。
第二篇:票据融资违法违规问题,有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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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违法违规问题,有什么对策
对于公司会具有很多的融资方式,那么对于融资我们最经常知道的就是一些发行债券,股票之类的,那么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票据融资违法违规问题,有什么对策的想给个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对于这一融资方式有所了解。
问题及对策
已挂牌或申请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中,例如同享科技839167、宏良皮业839191、康斯泰837155、中迪医疗836172等均曾存在违规票据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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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情形。
违规票据融资一般未受处罚、整改到位的话不会构成挂牌障碍。
故在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票据融资的情形,并关注票据开具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防范公司及中介机构信息披露遗漏的风险。
当拟挂牌公司存在违规票据融资时,特别是违规融资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首先要勇于承认错误,真实、准确并智慧的在申报文件中合适的部分予以充分披露,并对相关风险予以必要的提示,不回避问题,同时让审核员看到公司表现出的一种积极向好的状态。
其次,就是中介从业人员要把事情做在前面,充分做好相关问题的核查手续和尽职
调查程序,即使反馈意见问到该问题,也能够从容面对,临危不乱。
最后,就是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要及时沟通、充分协调,共同为处理复杂问题出谋划策。
当然,股转公司通常看到公司报告期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票据,就会直接抛出若干条标准反馈意见,这些常见的问题及对策通常如下: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具方式、用途、各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开票方及出票方单位、金额、期限;
a)详细说明公司不规范的票据融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拆分互换、通过向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贴现票据融资,开具无真实交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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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列明。
b)解释不同票据融资的行为的开具方式、用途、各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开票方及出票方单位、金额、期限。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开具的承兑汇票是否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a)公司需要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目的解释清楚
通常,票据融资一般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采取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融资,融入资金均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b)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票据的内部管理与风险监控。
c)开具票据是否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并履行相应程序。
是否存在敞口,若存在,需要另行说明情况。
请公司披露违规票据的解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及欠息,是否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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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造成损失;如存在未解付票据,请披露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a)详细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未解付的情形等;
b)存在未解付的情况,则需要匡算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将票据融资方式、贷款融资方式、小贷融资方式的利息,成本差额,对利润总额、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说明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违规票据融资的规范措施及承诺,包括:①是否取得当地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是否取得承兑行出具的确认文件、企业是否向银行足额存入等值于票据金额的保证金;②公司确认未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纠纷;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意见;
a)人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承兑行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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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存入保证金,加上公司的定期存款,确认可以覆盖票据敞口风险;
c)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与第三方产生纠纷。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出具承诺。
e)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需要对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予以确认。
f)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强化公司董事、监高管人员的职责,加强外部培训,严格票据业务的批准程序,规范票据的使用。
g)违规行为已得到整改,未再发生新的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并出具承诺。
请公司充分披露上述事项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需要在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部分针对“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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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说明因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贴息和相关会计处理,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
主办券商、会计师通过询问财务人员,查阅公司票据备查薄、票据凭证,以核实与票据开具、收取、保管、背书、承兑和贴现有关的内控措施是否完备,执行是否到位,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对策
主办券商、律师通过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检查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申报审查期间的应付票据余额表和明细账等)、检查报告期内相关票据的银行承兑合同、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购销合同、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票据复印件、计算核对银行承兑保证金比例、分析票据的结算金额的合理性、查阅公司相关票据管理制度、对部分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调查等,具体认定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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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定是否具有欺诈和非法占有目的;
b)认定是否属于票据诈骗;
c)核查是否未遭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了承诺;
e)主管部门是否出具证明,以及承兑行是否进行认定;
作为中介机构,在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票据融资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充分披露报告期各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
2、充分披露报告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目的、内部控制制
度以及所履行的程序;
3、充分披露违规票据的解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及欠息,是否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如存在未解付票据,则充分披露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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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对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行分析;
5、尽可能取得当地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以及承兑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6、向银行足额存入等值于票据金额的保证金;
7、确认是否因违规票据融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与第三方存在纠纷;
8、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9、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确认;
10、协助制定相关的制度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什么是票据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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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票据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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