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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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龙,男,38岁,汉族,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住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大厦室。

托付代理人吴秉实,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吴重实,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龙,男,38岁,汉族,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住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大厦室。

托付代理人吴秉实,北京市华龙律师。

托付代理人吴重实,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住宅地北京市区 32号。

法定代理人郜宗远,社长。

托付代理人刘志伟,男,汉族,49岁,北京版权庇护协会副秘书长,住北京市区 12号。

托付代理人郑璇玉,女,汉族,29岁,北京版权庇护协会会员,住北京市区路。

上诉人张旭龙因侵害一案,不服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3日藏匿开庭举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旭龙的托付代理人吴秉实、吴重实,被上诉人人民美术出版社托付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与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旭龙为模特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并享有上述照片的著作权。

2002年7月9日,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了授权书,许可汤加丽将张旭龙所拍摄的照片用于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和展览。

汤加丽据此于2002年7月15日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签定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出版合同。

该书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张旭龙,封底内侧折页有摄影师张旭龙的简介,共收录
144幅,其中136幅(三张照片系重复用法)张旭龙享有著作权。

张旭龙主见书中有39幅侵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享有的,其中9幅作品人体的部分被裁切,27幅作品中张旭龙细心设计的大量背景和道具被剪裁。

张旭龙为购买涉案图书支出136元、为制作支出666元、向华龙律师事务所支付5000元律师费。

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旭龙作为涉案人体写真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庇护。

人民美术出版社提出模特汤加丽为涉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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