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县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篇:宁县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宁县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顺利通过省、市为民办“实事”考核。
特制定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考核内容与分值(总分值100分)
(一)领导重视。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对照县医改领导小组确定的目标,积极完成各自辖区的参保人数及基金征缴数额任务。
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城镇居民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10分)
(二)机构健全。
各乡镇确定一名领导主抓,确定民政办、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专人负责办理,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设备等条件支持。
涉及部门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办理。
(10分)(三)宣传教育。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按期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民政办、社区要采取召开居民大会,教育局督促各学区、学校召开职工、学生大会,张贴宣传标语资料,大力宣传<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城镇居民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分)(四)落实责任。
乡镇与社区、民政办,教育局与各基层学区、学校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落实责任。
(5分)(五)任务完成。
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任务完成的考核分完成人数和保险费征缴数额(缴费数额按每人平均35元计算)两部分,以县医改领导小组下发的目标任务为基数,按完成百分比记分,单项完成85%以下得5分,85以下得5分,85%以上、90%以下得10分,
90%以上、95%得20分,95%以上得满分30分(60分,应缴人数、应缴金额各占30分)。
(六)协作配合。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能按照县医改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作,着力解决出现的各类困难与问题,按时完成县医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10分)
二、考核与奖惩
(一)本责任书的考核由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保中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考评分不定期督查评分、年终考核。
(三)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计算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确定为群众办理的实事之一,已列为全年综合考核的一部分,对因工作不力,致使工作严重滞后,造成城镇居民有病无保或者由此产生上访事件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年终综合奖受奖资格。
(六)本责任书实施期间,如责任人变动,由继任领导负责继续履行。
(七)本责任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参保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1)学校学生: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按学制收缴医保费,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享受医疗待遇。
(2)其他居民:每年的
11、12月份持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到城区建行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医保费(新参保居民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先到户籍所属街办劳
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1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二、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1)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
(2)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3)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三、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
一、
二、三级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400元、700 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55%。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1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
其中,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5个病种只限未成年人及学生。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在一个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这9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均为3000元。
五、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治疗享受什么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家长、老师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报市社保中心报销。
六、城镇居民生育享受什么医疗待遇?费用如何结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
生产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准生证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对人、证、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并收取部分押金,医疗终结后,参保居民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医院定期与市社保中心结算。
七、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1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门诊大病医疗证,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
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如何办理?
(一)市内转院。
因就诊医院条件所限,需市内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一式三联),科主任审查签字,经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同意,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然后到转入医院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二)市外转院。
因病情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当地三级医院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附专家会诊意
见、住院病历),由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发票、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参保居民因故异地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因急症、探亲在异地住院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市社保中心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急症(探亲)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发票、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申报、就医流程
(一)申报。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申请门诊大病医疗的,填报《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一张1寸彩色照片等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汇总报市社保中心。
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市社保中心申报,收到申
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
对申报Ⅰ型糖尿病、乙肝的,于每年的5月底、11月底统一组织体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
(二)就医。
本人到选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持《门诊大病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保卡到医院领取本人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袋(内有专用病历及专用处方),《门诊大病医疗证》暂由医院医保办保存。
参保居民持病历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凭专用处方在划价处划价,划价完毕后到慢性病费用结算处结算(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到药房取药,将专用病历、专用处方及有关检查、治疗材料装入专用病历袋交回医院,同时领回《门诊大病医疗证》。
第三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一、参保范围
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政府补贴170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14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21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补贴130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3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区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和东胜区的少数民族参保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自2010年起,每年从9月1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在此期间缴费的,享受次年的全年医疗保
险待遇;其中,续保人员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断保,其
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再次参保时,视为首次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从每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不报销。
四、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1、在东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东胜区医保局批准转往外地上级医院(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
其报销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承担300元。
超过3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3%至80%;同时,城镇居民从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在原享受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最高不超过5%。
一年内最高可报销医疗费12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
2、参保的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
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后,由学校或参保学生儿童监护人于24小时内向东胜区医保局和所在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调查表》。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要通过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也可以直接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家长领取死亡津贴,应填写《死亡津贴领取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事故者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家长身份证明,家长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3、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的参保居民不建立个人账户。
4、将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报销标准和办法与普通疾病相同。
五、证、卡结合管理制度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卡)结合管理,患者凭证、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参保人员的证和卡不得出让、转借。
2、参保人员的证、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领取新证、卡。
六、申办程序
在所属社区办理,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
天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和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对象、参保登记、缴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对象参保申请部门个人应提供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即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
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
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
中小学生在所在学校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学龄前儿童可不提供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标准
类号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元/年)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财政补助标准(元/年)
1 成年居民 240 140 100
2 低保成年居民 240 50 190
3 重度残疾成年居民 240 50 190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标准
类号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元/年)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财政补助标准(元/年)
1 未成年居民 80 40 40
2 低保未成年居民 80 10 70
3 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 80 10 70
五、参保交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月10日,每年征缴一次。
投保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的缴费期为6月1日至7月31日,2008年7月启动时半年的保费与2009年一年保费一并缴纳)。
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
遇。
七、参保城镇居民怎样缴纳医疗保险费?
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
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八、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
答: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在下一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后,已缴的费用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在参保内重新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的,已缴纳的医保费用以12月31日为时点,12月31日之前提出退费的,退回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
第五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优点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
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
保险公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
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
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标准的规定,
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
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六、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
中国境内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转分保,也应优先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
公约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
(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
(换句话说就是住院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