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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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示范合同)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
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示范合同)
特许人(甲方):上海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乙方):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 知识产权:是指上海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企业 vis 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 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县)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特许专营店。
2. 2 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特许专营店。100 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特许经营方式
3.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企业的 vis 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特许专营店。在当
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乙方须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甲方对有损上海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甲方的义务
4.2.1负责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4.2.4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
4.2.6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 5 万元以上按 4进行返利。
4.2.7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 3进行返利,超额 5 万元以上按 4进行返利。
5.1.9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乙方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5.2.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0 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