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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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绩效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7.04.14
•【字号】黑文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文规〔2017〕1号
各市(地)文广新局、黑河市文管办,绥芬河市、抚远市文广新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文化局(委),哈铁宣传部,省直文博单位:
最近,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对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文件精神,现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各市(地)、县(市),省农垦、森工、哈铁系统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省内文物收藏单位。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逾期延到下一年度。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报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立项报告》、《计划书》)
1.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立项报告》、《计划书》,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件到省文化厅。
2.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由项目单位向省文化厅报送纸质《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
3.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不需登录网站,直接将《计划书》报送省文化厅。
4.省文化厅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于6月30日前集中报国家文物局。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仍按原申报程序执行。
(二)报送技术方案
1.《计划书》获批后,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技术方案,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报省文化厅。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项目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报省文化厅。
2.省文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下发批复文件。
3.技术方案获批后,项目单位可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4.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国保单位保护项目,项目单位可随时编制技术方案,经省文化厅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四、申报及绩效管理工作要求
1.项目单位编制《立项报告》、《计划书》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和项目单位执行力,项目规模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同一国保单位同类型工程可一次性跨年度申报立项,但应附年度实施计划,分期不能超3年,当年项目要当年实施。
不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国家文物局已批准的项目计划,三年内未编制技术方案,需重新编制《立项报告》、《计划书》。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文物均应在可移动文物普查平台中登录,否则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系统不支持。
2、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实施责任主体,要保证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进度,保证资金支出的安全有效。
要及时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更新项目审批、实施等信息。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及时上报年度决算。
省文化厅将加大对项目单位申报时制定的绩效目标的考核力度,深入开展专项资金检查,配合国家文物局对重要文物保护项目进行检查,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管理情况年度评估。
3.每年12月31日前,项目单位要将本年度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今后再次申报项目的参考。
附件: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
3.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
黑龙江省文化厅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