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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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
(三)科学监管,依法行政;
(四)社会共治,公开透明。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包装标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七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原料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第九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对成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经营环节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过程中的质量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食品的来源、质量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食品
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退换货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章食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流通过程中的质量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对所流通食品的来源、质量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食品
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退换货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
意识。

第五章食品餐饮服务环节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服务过程中
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所用食材的来源、质量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食材
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加工、烹饪、储存、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留样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掌握食
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社会公
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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