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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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
(征
收)依
据和
标准
调整
意见
及理

1 对一孩生育
登记和发放
《生育保健
服务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
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
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
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
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
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
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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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办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
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
管理为主的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办理、
查验育龄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
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
划生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人口
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查验盖章
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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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
(征
收)依
据和
标准
调整
意见
及理

1 代收社会抚
养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
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
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
定,并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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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监督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
(征
收)依
据和
标准
调整
意见
及理

1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
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
施。

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
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应当由政府投资的,财政予以保障,确
保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
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队伍建设;(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逐级
签订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四)组织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辖区
企业
镇经济
发展促
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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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
(征
收)依
据和
标准
调整
意见
及理

1 管理人民调解
工作,处理社
会矛盾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
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
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
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
商受理。

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
当先行调解。

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
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民
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过调解
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
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公民镇劳动
保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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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承包土
地流转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
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
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
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
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
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
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
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
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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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
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
及理由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
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
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
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附件3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
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
及理由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
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
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
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附件3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给付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
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
及理由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
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
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
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裁决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
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
及理由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
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
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
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
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
及理由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
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
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
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单位(盖章):
序号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
(征收)依
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
及理由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
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
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
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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