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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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控室的安全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监控室内部人员及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监控室的人员,包括监控室工作人员、临时参观人员、维修人员等。
第二章人员准入
第三条监控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保密意识,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四条临时参观人员需提前向监控室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监控室。
申请内容包括:参观目的、参观时间、参观人数等。
第五条维修人员进入监控室需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和维修工作单,经监控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进出程序
第六条任何人员进入监控室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 在监控室入口处登记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进入时间等信息;
2. 提交身份证明;
3. 经监控室负责人核实身份后,领取临时通行证;
4. 按规定路线进入监控室。
第七条临时参观人员参观完毕后,应在监控室负责人陪同下离开,并归还临时通行证。
第八条监控室工作人员离开监控室时,应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监控室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信息,不得擅自操作监控设备。
第十条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监控室内部禁止吸烟、饮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二条监控室内部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安静,不得影响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对违反监控设备操作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3. 对违反监控室安全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监控室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控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监控室的安全管理,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提高监控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监控室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