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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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7]9号
【发布部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县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产权调换安置: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

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

其他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
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

扩大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拆迁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同等楼层的,原面积有证照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其他楼层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

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

(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住宅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营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依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结算差价。

拆迁平房或砖混楼房回迁多层楼房的,需交纳每平方米差价款。

需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对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在拆迁时予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对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拆迁人全额支付;未能达成协议的,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由拆迁人予以承担支付。

(四)拆迁棚户区范围内涉及无籍房产权确认的,按《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无籍房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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