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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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档案局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范围
1. 档案局内部所有档案资料、档案设备、档案库房及办公场所。

2. 档案局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档案资料安全管理
(1)档案资料入库、借阅、归还等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存放等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档案资料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档案资料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 档案设备安全管理
(1)档案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档案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规程。

(3)档案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设备损坏。

3. 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1)档案库房应设置安全通道,保持通道畅通。

(2)档案库房内禁止堆放杂物,确保档案资料存放整齐。

(3)档案库房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

(4)档案库房内应配备灭火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1)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办公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办公场所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 人员安全管理
(1)档案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档案安全。

(2)档案局工作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3)档案局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安全责任
1. 档案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 档案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档案局工作人员对自身及所负责区域的档案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奖惩
1. 对在档案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档案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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