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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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提高环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包括项目准入、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运营期的环境管理以及项目结束后的环境修复等。
第四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区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工作,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管理,以及环境修复和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全面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认真审核,防止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提交,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内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尘、降噪音、保护水源、防污染等措施,确保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和排放,确保符合环境要求。
第四章环境修复和监测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环境修复工作,将环境恢复至事前状态,并保持一定的生态环境功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环境修复验收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环境监测应当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监测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处理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