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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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车的使用管理,确保单位公车的使用符合公务需要,节约资源,增强单位形象,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隶属于本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单位公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级政府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单位公车使用人员应当遵循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公车的配备与使用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公车。
公车的购置或者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受领单位公车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并具备驾驶所需的技术和驾驶经验。
第六条单位公车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务需要的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的私人使用。
公车的使用人员在出差、应急等情况下临时使用,应当向单位报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公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出差路线,选择合理的出行方式,尽量保证行程的经济、快捷、安全。
第八条公车的使用人员不得私自出租、转借、转让公车,不得擅自改装公车,不得将公车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章公车的养护与维修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车的养护与维修制度,确保公车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车的养护与维修应当由专业的机修、汽修等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确保养护与维修的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公车的养护与维修费用应当由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支付,不得私自转嫁给个人。
第四章公车的保险与报废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公车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公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车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损坏时,应当立即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进行理赔或修复。
第十四条公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私自使用、滥用公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和执行。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车使用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公车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为单位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公车使用管理原则是积极、规范、公开、节约。
第五条公车使用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廉洁从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杜绝任性、浪费行为。
第六条公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有效保障社会监督。
第七条公车使用管理应坚持节约用车原则,合理利用资源,降低使用成本。
第八条公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保障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公车配备和购置
第九条公车配备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决策程序,按照配置合理、适度负担和使用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公车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环保和能耗要求。
第十一条公车购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新购置的公车必须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公车购置经费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从财政拨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不得违规动用公款。
第十四条公车购置应注重品质、安全和环保,遵循经济、耐用和节能的原则。
第三章公车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理性合理,杜绝滥用、超标准行为。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按照公务需要,不能用于私人事务、违法活动等。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里程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目的地和路线。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驾驶员进行驾驶,不得随意借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章行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油耗,合理使用燃油,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遵守单位的规定,不得私自安装非法的设备或改装车辆。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按照单位规定的乘车人员进行乘车,不得超载或私自搭载他人。
第四章公车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公车维修必须按照保修和维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车辆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公车维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损坏。
第二十六条公车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二十七条公车停放必须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避免影响交通和造成危险。
第二十八条公车保管应做好车辆保养和清洁工作,保证车辆内外整洁。
第二十九条公车保管应做好车辆文件和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文件和备件的安全和完好。
第五章公车报废和处置
第三十条公车报废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报废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公车报废必须在严格检查和评估后进行,确保车辆无法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车报废必须注销车辆行驶证和号牌,将车辆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车处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条公车处置必须注重资源的回收利用,合理利用公车的价值。
第六章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六条对严重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