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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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地位和作用(论
文)
浅议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利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它最基本的职能,在依法治县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从县级人大的地位、性质、职能分析了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县级人大依法治县地位作用
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方略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地阐述了依法治国路径图,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郡县治则天下安,在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县一级处在呈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推进依法治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基和保证。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其最基本的职权,充分认识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意义重大。

一、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地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的主体地位相结合。

全县人民是依法治县的主体和源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县级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县中处于重要地位。

第一,这是由人大所处的地位决定的。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县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关处于主导地位,是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

第二,这是由人大的职能所决定的。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可见,地方人大承担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落实的重要使命,在依法治县中,占主导性地位。

第三,这是由人大的性质所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形式能够有效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

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做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性质决定了它能够极大地动员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学法普法、执法守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依法治县中处于主导地位。

实现依法治县,离不开县级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和保障。

二、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作用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而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更是基础中的基础。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县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最前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县级人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

实现依法治县,离不开县级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和保障。

一是组织协调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会全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健全YYY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相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县级人大没有立法权,但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参与到立法工作中。

可以通过向上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参与上级人大的立法。

也可以通过召
开座谈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来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为上级人大立法提供参考和依据,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话语权,避免立法部门利益化。

县级人大的组织协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依法行政和民主法制建设实现良性互动,同时保障了县级规划由县级国家机关认真落实,能够有效推进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工作。

二是决策推动作用。

决定权是县级人大的重要职责。

根据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对重大事项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提出政府在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人大报告。

县级人大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能够把党委关于依法治县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守法。

三是监督保障作用。

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发挥得
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

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贯彻落实YYY情况、专题工作报告、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监督“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

人大的监督权威在于其加强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进行,凡是重大问题监督,都要通过党组事先向地方党委汇报,把党的主张贯穿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过程中,把党的领导和依法监督有机结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人大的法律监督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地方人大充分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是监督工作一重要环节,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着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原则,开展拟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把人事监督贯穿于工作监督之中,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保障作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保障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和执行。

三、如何发挥好县级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重要作用
县级人大发挥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县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要敢抓敢管,来真的、碰硬的、动实的,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使县级人大既能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又具备鲜明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征,保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较好地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县中的主导作用。

(一)发挥决策职能,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和依法治县。

县级
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法律监督,大力推进本辖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

同时,关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认真监督审议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县规划的实施情况,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断深化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着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发挥监督职能,着力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实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县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通过执法监督检查,针对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监督,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要强化司法监督,健全法工委与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司法机关为民、公正、廉洁司法,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等监督工作,推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述职评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三)发挥代表和乡镇人大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形式和扩大政治参与。

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体。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通过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激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发挥其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联系代表制度,深入开展“代表之家”、“代表进社区”活动,畅通代表和群众知情、参政和监督的渠道。

加强议案、建议意见的督办力度,进一步提高办理质
量,坚持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定向视察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全面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切实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增强选民和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

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基层代表的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

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治素养和践行法治的能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正确处理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确处理常委会建设和机关建设的关系,努力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常态,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积极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优势,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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