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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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
一、目的和依据
1. 公司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检查制度。
2. 本检查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并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内容和方法
1. 检查内容
(1)生产设备:对煤矿的生产设备、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异常情况。
(2)作业场所:对各作业场所进行巡查,检查是否存在堆放、存放、操作不当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
(3)作业人员:检查作业人员的工作操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
(4)安全设施:检查煤矿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如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等。
(5)危险源管理:对煤矿内的各类危险源进行排查,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2. 检查方法
(1)定期检查:按照设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为每月一次。
(2)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的安全隐患或重要部位组织专项检查。
四、责任分工
(1)煤矿管理层:负责制定和实施检查计划,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
(3)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五、处罚和奖励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检查过程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管理的人员予以奖励。
六、执法监督
本煤矿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整改工作。
七、附则
本检查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煤矿所有,生效日期为制定之日起。
本文仅为范本,具体制度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条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执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报告和整改措施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常规检查应按照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内容包括矿井瓦斯、煤尘、通风、防火、井下施工等方面,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专项检查重点针对某一环节或者某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不定期抽查应随机选择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并对其重要的安全环节进行抽查,确保全面落实煤矿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依法出具检查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周期;
(二)组织检查人员编制检查计划和检查路线图;
(三)对检查区域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五)向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汇报检查结果;
(六)依法出具检查报告;
(七)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3)
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 煤矿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检查内容:
1. 煤矿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包括矿井通风、排水、电气设备等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2. 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情况。
3. 煤矿地质条件和煤层气体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措施。
4.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
5.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程序:
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计划。
2. 根据安全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
3.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煤矿企业,并要求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
4.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六、检查结果处理:
1. 对经检查合格的煤矿,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强后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矿安全。
七、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参考执行。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__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沁源县煤炭工业局业务股室、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沁源县煤炭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
安全生产检
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包括主体企业、单保矿井,以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煤炭工业局是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____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煤炭工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以下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____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____转发省安监局、____煤监____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___》第六条所列十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的矿井,检查人员应当下达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工整顿的指令书,并通报安监站负责跟踪检查。
第八条煤炭工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矿井,责令煤矿企业矿长限期整改,并通报主体企业总经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____天。
对整改工程量较大、隐患较严重的煤矿,责令主体企业总经理负责____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需经安监站审批并签署意见,并报县局安监股备案。
第九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检查单位应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主体企业总经理应当对相关企业负责人作出处罚,处罚执行情况报县局安监股备案。
第十条各检查组在对煤矿进行检查时,必须核查该矿最近一次被检查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逾期未整改或多次检查存在的老问题,主体企业总经理必须对相关企业负责人作出处罚,处罚执行情况报县局安监股备案。
第十一条整改指令书当天下午____时前报县局安全指挥中心,由其负责下达督办令,并以月汇总矿井存在的典型问题,予以通告。
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矿井,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主体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县局安监股对检查停产、停工的矿井及主体企业执行的处罚情况进行督察。
对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组报分管领导讨论决定。
第四章检查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煤矿所持证件(即“六证”。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的安全机构情况。
各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____及安全生产机构,其____、人员资历、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及职工安全教育管理等情况。
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
情况。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煤矿“一通三防”情况。
包括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及设备装备情况。
(一)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符合安全标准、“通风可靠”及“以风定产”执行、瓦斯抽采等情况。
(二)防火。
煤矿预防内、外因火灾的措施及落实情况;空区及空巷老区火险隐患治理等情况。
(三)防瓦斯。
瓦检员检查瓦斯情况;井下作业人员携带自救仪器情况;瓦斯检测监控仪器、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瓦斯监控探头摆放位址以及井下实测瓦斯浓度与瓦斯监控室设备显示浓度监控等情况。
(四)防煤尘。
煤尘检测情况;对煤尘进行洒水喷雾处理防止积聚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机电设备配备、防爆及运输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按照作业规程、保安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情况。
防止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禁止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____、贯通巷道等危险采矿方法等情况。
第二十条煤矿防治水情况。
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井下通讯系统、应急救援系统等“六大系统”按相关规定进行设
置及运行情况。
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监控室监控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及抢险救援和安全检查记录等相关软件建立、存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火工品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检测仪器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三超”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第二十六条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职责划分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业务股室实行股长负责制,承担业务范围内的职责。
1、负责监管煤矿企业证件的有效性及手续的合法性;
2、负责采掘计划的____备案工作,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3、负责煤矿企业的证件申领、年检、变更、延期等事项的初审上报工作;
4、负责煤矿企业建设、生产中的相关事项的初审上报工作;
5、负责协助上级单位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
6、负责____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7、负责____煤矿企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8、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型、岗位对标等工作的验收、评比及上报工作;
9、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的工作;
10、负责转发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落实相关工作;
11、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承担辖区内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1、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复工复产的初审及____验收工作;
2、负责对煤矿企业证件、手续失效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3、负责____采掘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是否与实际的相符;
4、负责辖区内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协助机关股室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监督落实检查中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负责监管辖区内煤矿企业日常隐患排查工作;
7、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七长”、安全指挥中心等煤矿管理机构配备、运行等基础性工作;
8、负责监管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是否有效;
9、负责监管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全员培训、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
10、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范性
____工作;
11、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证件变更、采掘计划变更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12、负责日常监管辖区内建设矿井是否按照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13、负责监管辖区内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是否合格及大型设备按时检测情况;
14、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四个“百分之百”的日常监管工
作;
15、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火工品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
16、监督检查所包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17、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五人巡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所包煤矿动态的安全监管工作。
1、负责监督检查所包煤矿企业做好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其它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所包煤矿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所包煤矿企业落实“七长每日必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
4、负责监督检查所包煤矿企业安全指挥中心运行情况和驻矿安检站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所报煤矿建立的隐患整改档案和隐患整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修改;
6、负责对所包煤矿存在的一般性隐患,下达整改指令,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7、负责对所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可以采取停止生产、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等紧急避险措施,同时向安监站和煤炭局报告处理情况;
8、负责督促所包煤矿及时整改《督办令》,并向县局安全指挥中心报告完成情况;
9、监督检查所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一线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10、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驻矿安检站承担所驻煤矿企业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监督所驻煤矿在上班前,是否召开班前、班后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跟班作业,对未按规定履行的,报安监站站长作出相应的处罚;
2、跟班深入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作业场所和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所驻煤矿当班井上、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监督所驻煤矿“一通三防”(通风管理,防瓦斯、防灭火、防灭尘)、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措施的落实,制止煤矿超人员下井、超能力、超工作面个数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
4、负责监督所驻煤矿探放水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探水钻孔的钻
探情况签字落实;
5、负责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认真整改;
6、及时制止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每班后要及时向驻矿安检站报告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按时填写当班监管工作台帐卡片;每日____时前,由驻矿安检站站长签字后,向县局安检员管理办公室报工作日报。
8、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遇到____时,及时上报安监站或向县级煤炭局分管领导报告;
9、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隐患整改及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复工
第三十一条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安监站应对煤矿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整改限期内改正影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煤矿企业,发出整改指令的煤炭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复工,执行“谁停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被责令停产停工煤矿在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报煤炭主管部门,申请复产复工。
由安监股____复产复工检查组,进行复产复工的相关检查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监督整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酿成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妨碍煤矿安全检查人员履行职责,不执行安全指令或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对煤矿企业按规定实行停止施工、停止生产、罚款、停产整顿、移送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等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矿长、其他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实行警告、罚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煤矿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处理,因工作失职发生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煤矿安全检查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业务股室股长、安监站站长、五人巡查组组长、驻
矿安检站站长、当班安检员依职责划分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