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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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
展的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促进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将南沙新区打造成为连接港澳、立足广州、辐射华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的检验检测认证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沙开发区检验检测认证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南沙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的资金。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进行扶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广州南沙开发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经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专项
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广州南沙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开发区经贸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扶持政策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及相关机构,可享受本办法所述的奖励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机构是指为制造业、服务业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和标准认证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二)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南沙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三)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人民币),且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如期缴足;
(四)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批准,正常营业三个月以上,开始在区内缴纳税收的;
第七条产业贡献奖励。

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实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按对南沙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5%予以奖励。

第八条个人贡献奖。

对检验检测认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等关键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
万元以上)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上述人员上年度在南沙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0%计算,但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税贡献的15%,补贴期限三年。

第九条办公用房补助。

企业租用自用办公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最新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企业和机构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十条购地优惠。

企业和机构自行购地新建办公用房的,可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补助。

对企业和机构年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期限二年,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的企业、个人的奖励和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85%。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贡献特别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机构与南沙区内外的高等院校进行检验检测认证人才定向培养、人才招聘专项合作计划等。

第十五条鼓励和扶持中介组织及公共服务平台。

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工程中心等被国家、省、市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第十六条对国际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独立大型实验室或者注册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可实行“一企一策”。

五、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机构可向区经贸局提出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申请,明确扶持方向和申报要求,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南沙开发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四)投资协议书;
(五)运营计划书;
(六)其他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所有申报南沙开发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经过评审小组审核,项目须符合南沙新区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区内检验检测认证产业结构的发展和升级。

第十九条开发区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评审小组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南沙本级财政其他类资金扶持的,本办法资金不再立项,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开发区经贸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评审小组由开发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局及1-2名项目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企业提出申请的扶持项目及金额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开发区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单项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单项扶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审批。

开发区经贸局根据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意见。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经贸局根据审定意见,向开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本资金由开发区经贸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四条有关企业收到款项后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七、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申报单位须向开发区经贸局报送《南沙开发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经贸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

对违反者,由区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区经贸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申报表》
附件:
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申报事项:
申报日期:
承诺书
广州南沙开发经贸局、财政局:
本企业、单位郑重承诺申请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可靠。

如因提供的材料不实,愿承担由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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