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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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校园建设等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二级机构为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数25%-30%。
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方可当选。
第九条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学院党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教代会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院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向教代会提交提案、询问和监督提案办理情况,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大会规则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各位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等方面重要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
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收到提案后,由工会和提案小组负责审核。
审核提案是否属本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
审核合格的提案,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
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须送交学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上报董事会批准后,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大多数。
主席团人数由学院自行决定。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新一届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十九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院长向大会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提案作说明。
(四)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方案进行讨论、审议。
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
各代表组将讨论、审查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听取各代表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
议和申诉。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五)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