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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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
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1.16
•【字号】内卫农卫字[2006]10号
•【施行日期】2006.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
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内卫农卫字[2006]10号)
各盟市政府、行署:
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中对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卫生院提出了“要根据现有规模、工作条件、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

可不与苏木乡镇同步撤并”的原则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镇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这些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卫生院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苏木乡镇卫生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发挥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作用的重要环节,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中起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苏木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承担着农村牧区基层卫生行政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任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6号)要求,“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卫生院,根据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确定其规模。

旗县所在地不设卫生院或镇医院。

对一些服务人口少、面积小的苏木乡可由邻近的几个苏木乡合建一所卫生院,同时加强嘎查村卫生室的建设。

要根据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技术能力确定中心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多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卫生院的管理和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农牧民就医条件和医疗环境有了一定改善,突出表现在:一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二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效显著;三是农村牧区卫生队伍逐渐壮大,素质有所提高;四是农村牧区卫生改革逐步探索,迈出新的步伐;五是农牧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卫生院的重要作用分不开,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农牧民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因此,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中,做好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保留和调整工作,关系到整个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全区卫生院基本状况
目前,全区共有苏木乡镇卫生院1330所,其中:中心卫生院365所,一般卫生院965所;卫生院共有床位12774张;卫生院人员共有2013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8199人。

平均每所卫生院业务用房596平方米,固定资产30多万元,平均每所卫生院16人。

苏木乡镇卫生院能开展下腹部手术的占56.8%,能开展检验、X 光、B超的分别是70%、60%、52%。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苏木乡镇卫生院基本上按一乡一院布局,2001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调整撤并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意见》(内党办发[2001]1号),苏木乡镇通过撤并减少了30%,苏木乡
镇卫生院经过调整,撤并了179所,现有卫生院布局基本趋于合理。

三、卫生院保留的理由
1.苏木乡镇的行政机构撤并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还在当地,对保健、预防、医疗服务的需求没有改变,卫生院主要开展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这些工作都应当在可及范围内,提供方便、连续、快捷的服务。

2.合作医疗是农村牧区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要求,我区的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逐步扩大,计划2008年在我区基本建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卫生院是农村牧区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服务机构,也是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和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自治区正在执行国家的卫生院能力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建设、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得到国家的很大投入,继续保留卫生院机构的数量,有利于争取国家的投入。

四、卫生院保留调整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卫生院的保留调整工作。

2001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已经过调整、撤并,数量上趋于合理。

各旗县要对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对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核定人员编制。

原则上对现有卫生院机构不进行大的撤并,确需调整撤并的个别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撤乡建镇后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调整意见》(内卫发[2001]44号)执行。

2.根据苏木乡镇布局的调整,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布局。

设苏木乡镇所在地可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撤并后的苏木乡镇可保留设一般卫生院,减少分院。

应当加大对中心卫生院的投入力度,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对一般卫生院和村卫生
室的指导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苏木乡镇机构撤并后的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完成当地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任务。

3.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禁止变卖苏木乡镇卫生院的通知》(内卫发[2001]36号),确保卫生院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稳妥调整,继续发挥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作用。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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