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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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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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7、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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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1月1日前,按照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 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 按照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
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应收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 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
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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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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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 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目 录 / contents
01
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02
03
研发费加计扣除
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 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04
05 06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
展情况报表。
6、公示时间
十一条(四)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十二条(三)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 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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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3、研发费用比例 第十条(四)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第十一条(五)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4、申请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 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 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 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7. 经具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 国科发火【2016】32号
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
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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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备案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表;பைடு நூலகம்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
3
一、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 火〔201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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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 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 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 3%和4%研发费占 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 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
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 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 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 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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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1、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 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 足以下条件: 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 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 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产权; 有权; 2、科技人员比例 第十条(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第十一条 ( 四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2016】32号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 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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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5、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国科发火【2016】32号
无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 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