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验报告制度的实证研究——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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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检验 报告 制度 的实 证研究
声 像 资 料鉴 定 类 三 大 类 鉴 定 机 构 。( ]二 是 法律 与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可 以 进 行 检 验 的事 项 。 “检 验 ” 与 “鉴 定 ” 虽 被 区分 ,但 并 无 本 质 区别 ,都 是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对 诉 讼 中的 专 门 性 问题 提 供 专 家 意见 。只不过 ,不 同法律 、司法解释 的习惯用语存在差异 ,并且 ,这些检验领域大多超 出了法 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范 围 。本 文 将 司 法 解 释 第 87条 参 与 刑 事 司 法 的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 统 称 “非 法 定 鉴 定 人 ”,或 简 称 “检 验 人 (员 ) ”。第 二 ,检 验 报 告 的 法 律 属 性 。 司 法 解 释 将 检 验 人 提 供 的专 家 意 见 定 位 为 “检 验 报 告 ”,而 非 “鉴 定 意 见 ”。换 言之 ,检 验 报 告 不 是 证 据 , 只是 可 以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第 三 ,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认 定 。 司 法 解 释 要 求 法 院 对 检 验 报 告 的 审 查 认 定 参 照 鉴 定 意 见 。 同 时 ,与 鉴 定 意 见 的庭 审 质 证 一 样 ,经 法 院通 知 ,检 验 人 拒 不 出庭 作 证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
2o12年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最 高法 院”)在 《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 法 > 的解 释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之 《鉴 定 意 见 的 审查 与认 定 》 一 节 第 87条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对 案 件 中的 专 门 性 问 题 需 要 鉴 定 ,但 没 有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或 者 法 律 、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可 以进 行 检 验 的 ,可 以指 派 、聘 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报 告 可 以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 参 考 。对 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与 认 定 ,参 照 适 用 本 节 的有 关 规 定 。经 人 民法 院 通 知 ,检 验 人 拒 不 出 庭 作 证 的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 该 条 司 法 解 释 具 有 三 层 含 义 :第 一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 的参 与 条 件 。一 是 对 案 件 中 的专 门性 问题 需 要 鉴 定 ,但 没 有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所 谓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是 指 司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以下 简 称 《决 定 》 ) 审 核 、登 记 、造 册 、公 告 的法 医 鉴 定 类 、物 证 鉴 定 类 与
刑 事 检 验报 告 制 度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87条
涂 舜 ,陈如超
摘 要 :为 了 回应 非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人 作 出 的 专 家 意 见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引起 的 争 议 , 最 高法 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的解释 》第 87条将 该 专 家意见 称 为 检 验 报 告 ,并 降 格 为 法 官定 罪量 刑 的 参 考 ,而 非 定 案 的根 据 。通 过 分 析 相 关裁 判 文 书发 现 ,尽 管 被 告 方 不 断对 检 验 报 告 提 出异 议 ,且 检 验 人 几 乎 不 出庭 ,但 检 验 报 告 却被法官 高频率采信 ,检验报告的功能事 实上就 等 同于鉴 定意见 。司法解释 话语 与实 践 的 背 离 ,导 致 并 非 法 定 证 据 的检 验 报 告 被 法 官 实 际 当作 鉴 定 意 见 使 用 ,这 种 使 用规 避 了被 告 方 对 检 验 机 构 与 检 验 人 法定 资质 的质 疑 , 同时 也 使 法 官放 松 了对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力 度 。应 该 消除 司法 解 释 第 87条 建 构 的 检 验 报 告 与 鉴 定 意 见 的 话 语 区 隔 , 重 构 与 鉴 定 意 见 相 同 的一 套 规 制 检 验 报 告 的 法律 制度 。 关 键 词 :刑 事 司 法 ; 司法 解 释 第 87条 ;检 验 报 告 ;制度 改进
*作 者 简 介 :涂 舜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重 庆 高 校 市 级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究 人 员 ;陈 如超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侦 查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重 庆 高 校 市 级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究 人 员 。
与 刑 事 司 法 建 构 的其 他 制 度 类 似 ,检 验 报 告 的 “书 本 之 法 ” 与 “行 动 中 法 ” 可 能 存 在 断 裂 。因此 需 要 追 问 :司 法 解 释第 87条 究 竟 是 如 何 运 作 的 ? 检 验 报 告 是 否 引 起 争 议 ? 它 对 法 官 心证 的影 响 程度 如何 ? 与 鉴定 意见 有 无 功 能 区别 ?应 该 说 ,迄 今 为 止 ,理论 界 尚未 认 真 对 待 这 一 制 度 ,更 别 提 研 究 该 制 度 的运 作 实 践 。[2]理 论 反 思 的 缺 席 ,只 会 掩 盖 被 告 方 对 检 验 报 告 持 续 不 断 地 质 疑 与 否定 ,以及 检 验 报 告 超 越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而 成 为 法 官 定 案 根 据 的 事 实 。为 此 , 本 文 采 取 实 证 研 究 的进 路 ,描 述 与 解 释 检 验 报 告 制 度 的运 作 实 践 及 其 存 在 的 问 题 ,然 后 提 出合 理 可 行 的改 革 思 路 。
刑事 检验 报告 制度 的实 证研究
声 像 资 料鉴 定 类 三 大 类 鉴 定 机 构 。( ]二 是 法律 与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可 以 进 行 检 验 的事 项 。 “检 验 ” 与 “鉴 定 ” 虽 被 区分 ,但 并 无 本 质 区别 ,都 是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对 诉 讼 中的 专 门 性 问题 提 供 专 家 意见 。只不过 ,不 同法律 、司法解释 的习惯用语存在差异 ,并且 ,这些检验领域大多超 出了法 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范 围 。本 文 将 司 法 解 释 第 87条 参 与 刑 事 司 法 的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 统 称 “非 法 定 鉴 定 人 ”,或 简 称 “检 验 人 (员 ) ”。第 二 ,检 验 报 告 的 法 律 属 性 。 司 法 解 释 将 检 验 人 提 供 的专 家 意 见 定 位 为 “检 验 报 告 ”,而 非 “鉴 定 意 见 ”。换 言之 ,检 验 报 告 不 是 证 据 , 只是 可 以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第 三 ,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认 定 。 司 法 解 释 要 求 法 院 对 检 验 报 告 的 审 查 认 定 参 照 鉴 定 意 见 。 同 时 ,与 鉴 定 意 见 的庭 审 质 证 一 样 ,经 法 院通 知 ,检 验 人 拒 不 出庭 作 证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
2o12年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最 高法 院”)在 《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 法 > 的解 释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之 《鉴 定 意 见 的 审查 与认 定 》 一 节 第 87条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对 案 件 中的 专 门 性 问 题 需 要 鉴 定 ,但 没 有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或 者 法 律 、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可 以进 行 检 验 的 ,可 以指 派 、聘 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报 告 可 以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 参 考 。对 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与 认 定 ,参 照 适 用 本 节 的有 关 规 定 。经 人 民法 院 通 知 ,检 验 人 拒 不 出 庭 作 证 的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 该 条 司 法 解 释 具 有 三 层 含 义 :第 一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 的参 与 条 件 。一 是 对 案 件 中 的专 门性 问题 需 要 鉴 定 ,但 没 有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所 谓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是 指 司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以下 简 称 《决 定 》 ) 审 核 、登 记 、造 册 、公 告 的法 医 鉴 定 类 、物 证 鉴 定 类 与
刑 事 检 验报 告 制 度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87条
涂 舜 ,陈如超
摘 要 :为 了 回应 非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人 作 出 的 专 家 意 见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引起 的 争 议 , 最 高法 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讼 法 >的解释 》第 87条将 该 专 家意见 称 为 检 验 报 告 ,并 降 格 为 法 官定 罪量 刑 的 参 考 ,而 非 定 案 的根 据 。通 过 分 析 相 关裁 判 文 书发 现 ,尽 管 被 告 方 不 断对 检 验 报 告 提 出异 议 ,且 检 验 人 几 乎 不 出庭 ,但 检 验 报 告 却被法官 高频率采信 ,检验报告的功能事 实上就 等 同于鉴 定意见 。司法解释 话语 与实 践 的 背 离 ,导 致 并 非 法 定 证 据 的检 验 报 告 被 法 官 实 际 当作 鉴 定 意 见 使 用 ,这 种 使 用规 避 了被 告 方 对 检 验 机 构 与 检 验 人 法定 资质 的质 疑 , 同时 也 使 法 官放 松 了对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力 度 。应 该 消除 司法 解 释 第 87条 建 构 的 检 验 报 告 与 鉴 定 意 见 的 话 语 区 隔 , 重 构 与 鉴 定 意 见 相 同 的一 套 规 制 检 验 报 告 的 法律 制度 。 关 键 词 :刑 事 司 法 ; 司法 解 释 第 87条 ;检 验 报 告 ;制度 改进
*作 者 简 介 :涂 舜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重 庆 高 校 市 级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究 人 员 ;陈 如超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侦 查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重 庆 高 校 市 级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究 人 员 。
与 刑 事 司 法 建 构 的其 他 制 度 类 似 ,检 验 报 告 的 “书 本 之 法 ” 与 “行 动 中 法 ” 可 能 存 在 断 裂 。因此 需 要 追 问 :司 法 解 释第 87条 究 竟 是 如 何 运 作 的 ? 检 验 报 告 是 否 引 起 争 议 ? 它 对 法 官 心证 的影 响 程度 如何 ? 与 鉴定 意见 有 无 功 能 区别 ?应 该 说 ,迄 今 为 止 ,理论 界 尚未 认 真 对 待 这 一 制 度 ,更 别 提 研 究 该 制 度 的运 作 实 践 。[2]理 论 反 思 的 缺 席 ,只 会 掩 盖 被 告 方 对 检 验 报 告 持 续 不 断 地 质 疑 与 否定 ,以及 检 验 报 告 超 越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而 成 为 法 官 定 案 根 据 的 事 实 。为 此 , 本 文 采 取 实 证 研 究 的进 路 ,描 述 与 解 释 检 验 报 告 制 度 的运 作 实 践 及 其 存 在 的 问 题 ,然 后 提 出合 理 可 行 的改 革 思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