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与罚孙伟铭篇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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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与罚孙伟铭篇主要内容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死刑。
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孙伟铭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个依据来认定其是故意:无证、醉酒、逃逸。
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伟铭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各国对醉驾零容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纯的酒后驾驶,一般只是罚款了事或“暂扣”一下驾驶证,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我国,酒后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刑法才会介入。
在现实中,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在机动车辆普及的国家,酒后驾驶都是以犯罪论处的。
醉驾没有肇事也是罪过2009年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
在他们的案件
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两位律师还提出,中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中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