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节约用水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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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节约用水奖惩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3
•【字号】北政发[2012]66号
•【施行日期】201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节约用水奖惩实施细则的通

(北政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节约用水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北海市节约用水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
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节水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等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奖励费用按规定在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或水资源费中开支。

对单位或企业实施节水奖励,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或已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执行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计划;节水规章制度健全;用水计量设施完善;节水设施运行正常;节水用水台账齐全;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三)广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单位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四)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年度评比的基础上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
(一)单位用户可核查的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的;
(三)在污水、再生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通过水平衡测试、节水设施和工艺改造工作,有突出节水贡献;
(五)节水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七)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八)在节水工作中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嘉奖的企业、单位、小区及个人。

第四条企业内部应建立节水奖励制度,尤其是节水技术、工艺表现突出的,可以上报市节水办,申请节水奖励资金。

第五条用水单位由于生产任务增减或生产工艺变动,需要调整用水计划
时,应向市节水办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按新规定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

未及时提出报告以及无故停用节水设施的单位,不得给予节水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企业也是节约用水的执行单位。

如因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企业售水量,影响企业的留利,应将节水量视为售水量,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七条切实加强对节水奖励工作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获得节水奖励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对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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