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1-11-14 21:17:40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要求及检查与考核等。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2. 引用标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职责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3.3 安生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临时电源管理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油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 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n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4.1.8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葫芦、卷扬机操作人员,需持有效证件方能操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一经发现作违章作业处理,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4.2.2 使用前

应对制动器、 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 应在起吊前排除, 并做好检查记录; 4.2.3 对桥、门式起重机开车前, 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 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4.2.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 执行; 4.2.5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4.2.6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2.7 工作 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 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4.2.8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 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 4.2.9 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不应进行操作: 4.2.9.1 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作业有效证 件的人员 4.2.9.2 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4.2.9.3 超载或物体 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4.2.9.4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 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4.2.9.5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 之间未加衬垫等; 4.2.9.6 被吊物体

上有人或浮置物; 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

和指挥信号等; 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 4.2.10 守下述要求: 4.2.10.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

制动器; 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2.10.5 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能力时, 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

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4.2.10.6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 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2.10.7 对无反 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4.2.10.8 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 开驾驶室。 4.2.10.9 有主、辅两套起升起构的起重机,主、辅钩不 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4.2.10.10 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严禁在失 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4.2.11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4.2.9.7 工作 4.2.9.8 易燃

操作时,应遵 4.2.10.2 不 4.2.10.3 吊运 4.2.10.4 起重机工作

4.2.11.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4.2.11.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小于120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4.2.11.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4.2.11.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4.2.11.5 进行悬吊重物下降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4.2.11.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指挥起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4.2.11.7 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4.2.12 起重机械

的管理要求4.2.12.1 各类行车、电动葫芦及所有的

起重工器具(固定手动滑车、链条葫芦、卷扬机、千斤顶、专用吊架、吊钩、钢丝绳、纤维绳、扒杆、羊眼螺丝、卸夹、滑轮)等,必须由所属部门、班组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并根据《安规》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建立台帐。4.2.12.2 使用部门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校验制度、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4.2.12.3 使用部门必须对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3)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4.2.12.4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1)起重机名称、型号;2)额定起重能力;3)制造厂名、出厂日期;4)其他所需的参数和内容。4.2.12.5 起重机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4.2.12.6水轮机、发电机转子、定子的起吊,行车司机在起吊前应对行车检查完好,制动保护装置合格再操作。设备所属部门主任或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到现场监护。主变吊芯(罩)、升压站起重工作,应严格执行《安规》电气部份有关规定。电气检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应到现场监护。

4.2.12.7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等都应根据规范的工作荷重量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严禁超规范使用。对不明规范或自制的工具用具,如扒杆、绳索等应经过计算或负载试验后,方准使用。4.2.13 起重机的操作,应由下述人员进行:4.2.13.1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4.2.13.2 有司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