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骨干教师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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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骨干教师考核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骨干教师的评价和考核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中骨干教师是指在普通高中教学管理中具有突出贡献和优秀表现的教师。

骨干教师评价和考核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评价要求和考核标准进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高中骨干教师的评价和考核周期为一学期或者一学年。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教师,为其职业发展提供指导。

第四条评价和考核应当以教师的教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创新和教师职业发展为主要内容,兼顾教师的专业发展和个人素质的提升。

第二章评价和考核内容
第五条高中骨干教师的评价和考核内容包括:
1、课堂教学表现。

评价和考核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包括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学生学习情况等方面。

2、教育教学创新。

评价和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和实践,包括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资源等方面。

3、学科建设贡献。

评价和考核教师在学科建设中的贡献,包括学科研究、学科竞赛、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

4、教育教学服务。

评价和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服务中的表现,包括学生指导、教研活动、教育培训等方面。

5、学生评价。

根据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评价和考核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态度等方面。

第六条高中骨干教师评价和考核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但必须确保评价和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评价和考核程序
第七条高中骨干教师的评价和考核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设立评价和考核小组。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评价和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评价和考核工作。

2、评价和考核指标制定。

评价和考核小组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评价和考核指标。

3、收集材料。

评价和考核小组收集教师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设计、教学记录、学生作品等。

4、组织评价和考核。

评价和考核小组根据收集的材料和评价指标,组织对教师的评价和考核。

5、评价和考核结果反馈。

评价和考核小组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为其职业发展提供指导。

第八条评价和考核应当注重教师的成长和差异化的评价,既要关注教师的优势和突出表现,也要指出其不足和改进方向。

第九条评价和考核结果应当注重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意见和人为干扰,确保评价和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四章评价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高中骨干教师的评价和考核结果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教师奖励。

评价和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选教师奖励的依据。

2、教师培训。

评价和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培训的指导,为教师提供个性化的发展方向。

3、教师晋升。

评价和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晋升的参考依据。

4、教师职称评定。

评价和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依据。

5、教育教学改进。

评价和考核结果可以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改进的参考。

第五章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高中骨干教师如果在评价和考核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高中骨干教师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1、故意篡改评价和考核材料,提供虚假信息。

2、利用权力进行权色交易,谋取私利。

3、教学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损害学生利益。

4、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降低评价等方式进行处理,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高中骨干教师是指在高中教学管理中担任各类骨干教师岗位的教师,包括班主任、科组长、学科带头人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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