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 精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21日被释放。
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郁晓倩,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黄单独或伙同他人,至崇明县城桥镇、堡镇等地,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0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伙同他人至崇明县城桥镇运粮村号耿家,采用翻围墙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已处窜至崇明县堡镇堡港小区室陈家,采用钻窗的手段入室,窃得集邮册、铂金项链、钻戒等物,销赃得款人民币4200元。
;3、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凯窜至崇明县堡镇桃源村号苏家,用插片开门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108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1元的
千足金黄金方板戒指二枚、千足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黄金耳环一付、黄金手链一条。
;4、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他人窜至崇明县新河镇新隆村号钱家,翻围墙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5670元的金猪纪念币一枚、郑板桥集邮册一本、其他集邮册二册、人民币纪念册一本。
;5、201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至崇明县城桥镇鳌山村号孙家,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28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877元的千足金黄戒指一枚、千足金黄金挫平式项链一根、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
;6、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窜至崇明县城桥镇城桥村号庞家,采用翻围墙的手段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215元的中华牌香烟5包、红双喜香烟2包。
;7、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伙同周至崇明县堡镇桃源村号被害人沈家,黄用插片将门打开后入室,窃得人民币3150元。
;8、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他人窜至崇明县竖新镇堡西村号施家,采用扳断窗栅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46元的18黄金项链一根。
;9、201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至崇明县港沿镇鲁东村号周家,采用爬落水管到二楼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3694元千足金黄金手链两根。
;10、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周窜至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号陈家,采用插片开门的方法入室,在楼上房间窃得人民币4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456元的嵌宝黄金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二根、玉项链一条、玉手链一根。
;11、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窜至崇明县堡镇堡北村号黄家,采用插片开门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70元。
;12、2019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窜至崇明县堡镇财贸村号施家,采用翻围墙插片入室的方法,窃得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160元的克莉丝汀蛋糕券8张、5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13、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凯窜至崇明县堡镇米行村号施家,采用爬阳台的手段入室,窃得人民币4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元的
直板手机一只。
;14、2019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黄伙同他人窜至崇明县新河镇石路村号沈家,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4000元。
;15、2019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黄伙同他人窜至崇明县竖新镇竖新村号周家,采用插片开门的方法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95元的三五牌香烟2包、上海牌香烟5包、帝豪牌香烟3包。
;16、2019年9月至10月间某日中午,被告人黄伙同黄至崇明县城桥镇运粮村号黄家,采用翻围墙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300元。
;二、抢劫罪
;2019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伙同黄至崇明县堡镇桃源村号顾家,采用翻围墙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200余元。
顾女儿顾发现父亲家中有陌生人后,在顾家围墙外将试图逃离现场的黄抓获。
被告人黄在无法推扭开顾时,为抗拒抓捕,从围墙旁边地上拣起瓦片要砸顾。
顾见状将手松开,被告人黄乘机将顾推倒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陈、苏、钱、孙、庞、沈、施、周、陈、黄、施、施、沈、周、黄、顾等人的陈述,证人朱、周、顾的陈述,同案犯黄、周、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崇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崇明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旧饰品回收登记单,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在实施入户盗窃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审判长陆静
代理审判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王兴邦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