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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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2013)
正文: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2010)等的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推广先进工业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机械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禁止使用非机械化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
现将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排烟气道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工艺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工厂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和防火止回阀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非机械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壁厚不均匀、表面粗糙、产品质量不稳定。
各建筑排烟气道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非机械化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
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建筑排烟气道(机械生产)和防火止回阀生产企业可以按照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的要求申请《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建筑排烟气道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2010)。
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落后、淘汰产品,不得选用不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排烟气道型号。
三、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的审查。
凡达不到国家和四川省地方标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审查通过,并要求更改修正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排烟气道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得采购非机械化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建筑排烟气道规格型号以及防火止回阀规格型号。
五、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排烟气道产品质量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对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排烟气道,不得安装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2010)对建筑排烟气道系统进行质量验收。
七、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428号)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