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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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
23号
作者机构:无
来源:江西政报
年:2006
卷:000
期:010
页码:36-38
页数:3
中图分类:F299.2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开发区;建设用地管理;审核原则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审核并符合上报要求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宁夏等16个省(区、市)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审核,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其中的省级以下开发区补充了合规批复文件。

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其中的336家省级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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