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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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
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8.03
•【字号】杭卫发[2009]188号
•【施行日期】2009.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管理方案》的通知
(杭卫发〔2009〕18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疾控中心:
2009年是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二年。

为继续做好今年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73号)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免疫规划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三日杭州市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73号)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2008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20号)要求,结合我
市免疫规划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麻风、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的高接种率水平,单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
(二)继续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或将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

甲肝疫苗目前仍参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管理,适龄儿童甲肝疫苗接种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三)新生儿乙肝疫苗统一使用10微克酵母乙肝疫苗,单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乙肝首针及时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四)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麻疹、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强化免疫,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强化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五)由全省统一部署,开展部分地区的重点人群出血热疫苗接种工作,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六)做好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对适龄儿童开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麻风)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预防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

三、接种要求
1.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
均为接种对象。

2.8月龄儿童接种麻风疫苗,18月~24月龄儿童接种麻腮风疫苗。

3.从2009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10微克酵母乙肝疫苗为新生儿进行接种,考虑各级疾控中心及接种单位可能有5微克乙肝疫苗库存,为避免浪费且方便衔接、操作,现根据疫苗库存和供应情况,统一规定:
(1)有5微克疫苗库存的产科机构,对表面抗原阴性母亲的新生儿仍然使用5微克疫苗,直至5微克乙肝疫苗用完,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未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母亲的新生儿则接种10微克乙肝疫苗;无5微克疫苗库存的产科机构,则对所有新生儿均接种10微克乙肝疫苗;产科机构填写接种记录时应规范完整填写乙肝疫苗的剂型、批号、接种时间等信息;
(2)乡镇(街道)预防接种门诊为儿童接种乙肝疫苗时,对已在产科接种10微克乙肝疫苗的儿童,后续应选用10微克乙肝疫苗;对已在产科接种5微克乙肝疫苗的儿童,仍优先使用库存5微克疫苗直至库存5微克乙肝疫苗用完后全部改用10微克乙肝疫苗。

4.甲肝减毒活疫苗于儿童18月龄后接种1剂次。

甲肝灭活疫苗于儿童18月龄和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A+C群流脑疫苗加强第一针、第二针的接种对象分别为2005年7月1日、2002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6.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相同。

目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仍不能充分满足需求,按照第3、4剂次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1、2剂次使用百白破疫苗的方式开展接种。

如儿童要求接种甲肝疫苗或者不符合第5、6项条件的儿童要求接种A+C群流脑及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时,预防接种人员要做好告知工作,由儿童家长自愿选择,签字同意后进行接种。

7.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四、接种范围
(一)乙肝疫苗(10微克)、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覆盖到全市13个区、县(市)。

(二)甲肝疫苗2009年度我市仍参照扩大国家免疫疫苗管理,以儿童家长自费、自愿选择的方式接种。

(三)根据2005年~2008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情况,我市2009年暂不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

(四)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五、实施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各区、县(市)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项举措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县(市)应当加强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免疫规划冷链的建设和运转、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预防接种补助(每剂次不少于2元的标准)等工作所需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广电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区、县(市)卫生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任务需要,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建设。

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保持人员稳定;加强技能培训,提升专业人员技术水平。

(五)提高接种服务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按照杭州市创建规范化门诊标准的有关要求,确保辖区内规范化接种门诊覆盖率达到100%;主动联系、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和查漏补种工作,以县为单位单苗补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全程补种率达到80%以上。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查漏补种机制,确保以县为单位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加大业务监测力度,切实掌握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免疫规划实施质量;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诊断、治疗与处置等环节,要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规范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六)加快推进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到2009年年底预防接种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后续维护经费的投入机制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七)加强冷链系统建设
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需求,结合各级疾控机构和基层接种单位服务人口数、服务周期等因素,今年省卫生厅将按照分步添置、逐步到位的原则对我市预防接种冷链系统进行补充和更新。

各级疾控机构和基层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
运输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运转并做好相应监测工作。

(八)加强疫苗和注射器材管理
加强对疫苗、注射器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避免疫苗、注射器的浪费现象,严禁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挪作他用或牟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情况,建立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登记和效期预警制度,根据库存变动及时进行调配。

2010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的需求计划,请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在今年8月底前报杭州市疾控中心。

六、督导评估
经常性的督导和评估是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能够顺利实施的保证。

我局将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各地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督导,对各区、县(市)实施进度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经常组织针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督导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督促和指导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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