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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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临床医学中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科学客观公 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奠定了基础。 从1986年至2000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的是评聘结合。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 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 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 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权;
四、严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
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质量;
六、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与执业准入 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 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专科学历,取得士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2年;
中专学历,取得士级任职
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 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 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 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1)初级资格报考条件:
①医学类(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 学等)按《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执业助 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考试,合格者,可直接聘 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参加初级资格 考试。
②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类专业技术资 格分为士级和师级。
士级条件: 中专、专科毕业,可直接报考士级资格考试; 师级条件: 本科学历,可直接报考师级资格考试;
(2)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 别的人员,须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满2年。
❖ 首先必须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年限要求,并且 已经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满2年。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 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3个科目考试中使用 共用试卷。
(4)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1个周期的 动管理办法,是指每个考试科目成绩有效期为 2年,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 目考试,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评职称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 3、评职称与待遇不挂钩,并终身享有。
第三阶段:1986年至2000年实行卫生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结合制度。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 发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条例》明确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 技四类,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 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 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 技)师(士)为初级技术职务,技术职务不 再包括员级,此《条例》至今仍然对卫生职 称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2000年12月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
文件要求:积极采取科学、先进的评价手段,本着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行政部门指导下的社 会化评价。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 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 职称考试面向全社会,只要符合报考条件,不受单位性质的 限制,打破了原来职称工作只面向国有医疗卫生单位的约束 民营、私营、个体等医疗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参 加职称考试,这符合我国卫生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体现了方便考生的人本理念。在外地工作的考生不必再回到 户口所在地考试,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报考、考试,降 低了考生的成本,方便了考生。
3、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的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 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 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64号文)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 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462号文件 相近)
❖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三部文件,卫生部与人事部联 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临床医学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 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 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实施办法》等文件。
4、卫生部办公厅印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 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 办人发[2002]118号),解决了两考并 轨的问题,此办法一直沿用至2010年, 从2011年起,将实行护士执业考试与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分离的政策。
(1)自2003年起,执业护士资格考试与护理初级 (士)资格考试并轨。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 护、技)师职务满7年。
❖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 技)师工作满6年。
❖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 技)师工作满4年。
❖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 技)师工作满2年。
❖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 的考试: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 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 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 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 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 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2)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3)分4个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4)考试属地化管理原则。 (5)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 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 算。例如,张三2005年考呼吸内科专业的实践技能科目没有通 过,其他3科均通过,那么2006年他应该继续报考呼吸内科专 业的实践技能科目,如果报考其他专业的实践技能科目,即使 成绩合格也不能合并计算;
❖ 历史考生再次报名时使用原档案号。
6、报考条件:
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异地报名参加剩 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 报名考试。
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 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 单。
❖ 实行考试成绩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是根据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通行做法,并从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出发 而实施的;
八、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卫生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是调整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的重要措 施,是建设一支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 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政策介绍
2000年,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
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要 以深化职称改革、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为 切入点,实行行业准入制度,逐步建立 与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要 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 生行业特点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 系”。
一、我国卫生系统职称改革的简要回 顾。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考试政策介绍。
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政策介绍。
四、关于聘任。
一、职称工作的简要回顾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50、60年代。 卫生部于1956年拟定了《国家卫生
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 (草案),经过试运行,于1963年修订 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 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同意 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分医药 院校参照试行。
(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 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五统一”: 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 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准。
(4)明确考试管理机构及各自的职能。 (5)证书的效用及颁发证书的要求。 (6)报考临床医学中级资格的学历资力要求。
同年还印发了《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
准》,确定了各类别各专业各级别职称所需 具备的条件。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于81年下发了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 晋升条例》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 问题的通知。
当时职称评定的特点和做法是:
1、只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 成果,经评委会评审,政府主管部门授予职 称,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
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3年的卫生技术职称 评定制度。
卫生部对63年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 改称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 行)》并于1979年颁发。确定了卫生技术人 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包括医疗防疫 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其他技术人 员,根据业务水平分为高级(主任、副主任 级)、中级(主治或主管级,当时未设主管 护师)、初级(师、士级)、员级(卫生防 疫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明确了晋 升条件和审批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 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未满2年。
❖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 形。
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 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 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
(3)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人员可聘任护士 职称。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 明》(卫考办发[2003]3号)
(1)报考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 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 参加考试。
(6)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 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7)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 政专员公署所在地。 (8)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和有关参考材料,并制定考试培训办法。 (9)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10)在2005年底前各省可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 标准。
2、2000年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462号文)
文件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 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 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 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 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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