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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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存款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机构),各投保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保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

投保主体不包括内资境外机构和外资境内机构。

第四条保险限额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每个存款账户50万元。

超出部分从投保人清算财产中
受偿。

第五条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

基准费率适用于所有投保机构,风险差别费率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差别对待。

第六条保费投资
存款保险机构的保费除存放人民银行外,还可以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第七条保险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办法和运作机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存款保险办法;
(二)收取和管理和存款保险基金;
(三)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四)在投保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五)协助投保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投保机构的义务
投保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险费;
(二)定期向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存款和风险管理信息;
(三)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四)在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及时向存款保险机构报告,并配合存款保险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第九条存款人的权益保护
存款人的存款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享有下列权益:
(一)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二)在投保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三)存款保险机构协助投保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权益。

第十条监管和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

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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