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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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续收取城市
绿化赔偿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8.13
•【字号】闽价[2002]房399号
•【施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
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
(闽价[2002]房399号2002年8月13日)
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报告》(漳财综[2002]15号)收
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期限为一年。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
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91号)和《福建
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漳州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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