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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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一致,许可范围应包含申报产品。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转让方将转让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生产出连续三批的合格产品。
(2)转让方应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2、技术转让合同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应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3、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卫生许可证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受让方名称一致,许可范围应包含申报产品。
4、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符合进口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有关委托书的要求)。
三、进口保健食品境外技术转让申报资料目录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受让方生产国(地区)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三)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五)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检验报告;
(八)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九)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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