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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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3修订)
【法规类别】建材产品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8;814;81401;
【批准日期】2013.07.27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8.19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经201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于2013年8月19日南昌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改善建筑功能,以非粘土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表彰和奖励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
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提供该产品认定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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