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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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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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规〔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5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404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
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464元/人年、半护理8064元/人年、全护理8664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148元/人年、半护理2748元/人年、全护理3348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3780元/人年、半护理4380元/人年、全护理498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92元/人年、半护理1392元/人年、全护理1992元/人年。

(三)各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省级指导标准,其中属于半护理和全护理的,在省级指导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600元/人年和1200元/人年。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市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已成年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加发至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

各县可自行确定加发标准。

三、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受疫情和灾害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

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全面落实“提标扩围”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

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规范使用、安全运行,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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