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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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生的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中学生在学校内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中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本守则,遵循考试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学校及考试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守则组织、管理和监督考试。
第二章考试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考试是评价中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选拔与育人相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第七条考试应当合理、科学,注重发挥中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科目和内容等。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考试环境的安全、安静和整洁,为中学生提供良好的考试条件。
第十条中学生应当根据考试计划,按时参加考试。
第三章考试的准备和参加
第十一条中学生应当认真备考,充分准备考试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中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三条中学生参加考试应当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第十四条中学生应当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中学生不能因个人原因迟到或早退,否则将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中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传递试卷、纸条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中学生不得擅自抄袭他人或参考资料,不得采用作弊手段。
第十八条中学生参加考试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说话、交头接耳或有其他干扰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中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因身体原因需要上厕所,可以向监考老师提出申请,但必须保持秩序,不得打扰其他考生。
第四章考试的违纪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学生在考试中违纪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第二十一条中学生一般违纪行为包括:
(一)迟到十分钟以内的;
(二)未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将试卷擅自带出考场的;
(四)在考场内无故交头接耳或与他人交流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交试卷的;
(六)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中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包括:
(一)迟到超过十分钟的;
(二)抄袭他人试卷或参考资料的;
(三)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设备擅自带入考场的;
(四)在考场内有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中学生在考试中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以下处理办法处理:
(一)迟到十分钟以内的,给予口头警告;
(二)未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需要补考;
(三)将试卷擅自带出考场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四)在考场内无故交头接耳或与他人交流的,扣除一定分数;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交试卷的,扣除一定分数;
(六)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中学生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以下处理办法处理:
(一)迟到超过十分钟的,不得参加考试,需要补考;
(二)抄袭他人试卷或参考资料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三)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设备擅自带入考场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四)在考场内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
(五)其他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中学生对于被处理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的中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也视为违反学校的行为规范,将纳入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本守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