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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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
(2)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3)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
(4)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落实公共卫生安全措施。
三、公共卫生安全监测与预警
1.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安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疾病监测、食品安全监测、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
2.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调查、处置传染病疫情。
3. 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置
1. 制定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管理。
2.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
方可上岗。
3.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 公共场所应配备清洁、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七、健康教育与宣传
1. 开展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2. 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