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及人事某年版青岛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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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次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占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察检查,合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子建筑及其隶属设备的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一致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察管理。
工商、安全看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钱等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该依法进行,依照诚实信誉和同等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从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该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该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许岗位证书。
第七条外处从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处公司)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誉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改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期对登记公司的信誉状况进行检查,推行动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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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使用外处公司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该使用办理信誉登记手续的公司。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假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许岗位证书。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建筑工程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度。
建设单位应该依法发包,严禁肢解发包或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公司。
推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照代建协议执行职责。
第十条所有使用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控股或许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合用房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公然招标。
法律、法例、规章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推行公然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招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招标保证金,但最高不超出八十万元。
推行公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所有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依照诚实信誉原则,严禁虚假招招标、串联招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招标活动有异议的,应该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该实时办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公司实行劳务分包的,应该发包给拥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
劳务分包公司应该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达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五条施工公司应该成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
依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职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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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合同中商定施工公司实时发放务工人职薪资,并监察其实行。
第十六条推行务工人职薪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受要点监控的施工公司应该建立务工人职薪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本,用于支付务工人职薪资。
薪资支付保证金的详细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该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职薪资。
因发包单位未依照合同商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以致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职薪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薪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数为限。
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许个人,以致拖欠务工人职薪资的,由发包单位敦促清账;无力清账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账。
第十八条发生劳资纠葛时,施工公司应该主动与务工人员磋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该参加调停;调停无效的,纠葛两方能够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合同与造价
第十九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该依法签署合同,并使用一致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总承包合同商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专业分包的内容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该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拜托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肩负,不得肢解签署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应该执行国家、省、市公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依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就文件。
本方法例定应该公然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完工结算、审察完工结算的偏差均不得超出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该由拥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许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
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
招标人应该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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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结算书应该由拥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许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审察。
发包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查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完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完工结算书作为工程完工查收存案、交托使用的必备文件。
同一工程完工结算查对达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严禁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许多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重复查对完工结算。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该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构成人员应该依照合同商定或许中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任意更改、缺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资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该责令责任单位拜托拥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判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该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负责将波及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和安全性更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察机构审察;
(二)负责拜托拥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构造、构造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查收;
(四)负责组织对存在构造安全或许重要使用功能缺点的工程进行抢修;
(五)负责办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照规定执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该参加工程质量查收,参加工程质
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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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该采买、使用拥有产质量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允许和认证证书及有关查验报告的建筑资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查验。
第三十一条开发对出门售的商品房子,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该在办理质量监察登记前,依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发生波及地基基础或许主体构造的工程质量缺点争议的,争议两方应该共同拜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判定机构进行检测判定,花费由责任方肩负。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该将工程发包给拥有有效安全生产允许证的施工企
业。
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或许安全生产允许证高出有效限期的施工公司,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该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按期组织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顿。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该成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系统,按期展开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举措等状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或许安全生产允许证高出有效限期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立刻歇工整顿,并实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租借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该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署租借合同,并明确两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监察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成立全市一致的公司和从业人员信誉管理系统,
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实行信誉查核,查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招标、资质资格管
理的参照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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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成立全市一致的建筑工程招招标管理系统,对建筑工程招标招标活动实行监察。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成立健全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查核和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进行按期检查,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增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察管理,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动向看管。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成立投诉检举制度,实时办理违犯建筑工程管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成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工商、安全看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人防等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增强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监察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招标人、利害关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赐予警示,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xx工程总承包招标制度的;
(二)未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保证金或许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三)招标人未实时、妥当答复和办理招标怀疑或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
的。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招标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撤消其招标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更正,赐予警示,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在招招标过程中互相串联招标或许与招标人串联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
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余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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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欺骗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四十七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赐予警示,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许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外处公司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依照规定办理信誉登记手续、采纳欺诈手段办理信誉登记手续或许信誉登记信息更改未实时办理手续的;
(三)使用未办理信誉登记手续的外处公司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四)劳务分包公司超越资质允许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许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未依照规定成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务工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的;(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职薪资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犯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赐予警示,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犯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赐予警示,可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犯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赐予警示,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责、滥用职权、营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许上司主管部门依法赐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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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违犯本方法例定,法律、法例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伤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 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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