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枝与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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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枝与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医
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9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桂枝;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
【当事人】杨桂枝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
【当事人-个人】杨桂枝
【当事人-公司】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桂枝
【被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
【本院观点】本案中,杨桂枝与冠美口腔门诊部就双方关于案涉医疗行为的争议先行达成协议,现杨桂枝诉请法院判令双方于2021年3月8日达成的前述协议无效,但现有证据无法认
定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对杨桂枝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合同侵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0 12:24:14
杨桂枝与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39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三区4号楼101号。
负责人:段文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桂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冠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7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杨桂枝,被上诉人冠美口腔门诊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桂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冠美口腔门诊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冠美口腔门诊部欺诈,故我认为我与冠美口腔门诊部于2021年3月8日签订的协议无效,我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法院向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派出所调取2021年4月18日的出警记录。
2020年10月8日,我去冠美口腔门诊部种植牙,过4个月上牙冠,才看到是异常牙。
手术前,医生没给我做口腔检查,拍CT后,没告知我牙槽骨低的病情、治疗方案及要做的牙齿外观,这些是手术前重要的诊断和说明。
医生在病历中对这2个牙没有详细记录,更没有我要做的是“特殊手术”的知情同意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之规定,冠美口腔门诊部构成欺诈。
我签的知情同意书是提前打印好的,流于形式不合法,其中没有写明2个下门牙低的病情、治疗方案及要做的牙齿外观、拟定手术方式等,是骗我种牙的证据。
我和冠美口腔门诊部签的取值体的协议必须确认无效。
一审中我未申请司法鉴定,现我申请司法鉴定。
冠美口腔门诊部采用欺诈手段霸占了两个牙位,导致丑陋牙,严重阻碍了我补骨种牙的进行,侵犯了我的自主权,侵犯了我补骨种牙的权利,这2个牙现在变成疑难病,对我身体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冠美口腔门诊部应当承担我的精神损害费、误工费、劳务费等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冠美口腔门诊部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不同意杨桂枝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称杨桂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冠美口腔门诊部赔偿杨桂枝130000元;2.请求判令杨桂枝与冠美口腔门诊部于2021年3月8日签订的协议无效;3.案件受理费由冠美口腔门诊部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8日,杨桂枝到冠美口腔门诊部进行种植牙手术,冠美口腔门诊部为杨桂枝建立病例档案,档案载明:杨桂枝选择即刻种植手术,种植颗数为4颗,总费用为18420元;杨桂枝于2020年10月8日进行了一
期手术,后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2月8日复诊;杨桂枝签署了种植知情同意书,该种植知情同意书告知手术潜在风险和对策,包括种植手术后需定期复查、牙周维护和治疗、修复体颜色与天然牙齿存在色差、有时无法成功兼顾功能和美观或美观达不到预期等。
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于2021年3月8日签订关于患者杨桂枝的情况处理说明(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关于种植患者杨桂枝下前牙41、42两颗牙齿缺失,43炎症医生建议拔除,但是患者感觉还可以先保留着,故做前牙41、42固定修复,修复结果为41种植42连冠修复,患者对41、42种植连冠修复效果不满意,现对41、42种植连冠修复处理结果为:41种植费为3980元,42牙冠费用为2500元,一共为6480元,现双方达成的共识为:双方退货退款(我们全额退还患者所交的这两颗牙的费用6480元,患者退还冠美口腔方庄分院所有的材料种植体和牙冠等),患者要求种植体到自己指定的医院取出,取出种植体的费用由冠美口腔方庄分院出,患者先去其他医院取出种植体后,等患者种植体和牙冠都取出来之后,拿着种植体取出的正规收费发票来冠美口腔办理退费手续(退费为:6480+其他外院取种植体的费用)。
退费完成后,这两颗牙不存在任何纠纷问题。
庭审中,杨桂枝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理由是其签订协议时抱着能取出种植体的心态,但其之后询问了其他医院,无法取出种植体或者取出过程复杂令其心生恐惧,故决定不做取出种植体手术了;其要求冠美口腔门诊部赔偿130000元,主要是焦虑、心理压力、影响美观及牙齿太难受,也包括冠美口腔门诊部应当退还的6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桂枝要求确认其与冠美口腔门诊部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
案中,杨桂枝要求冠美口腔门诊部赔偿130000元,称该赔偿款依据主要是焦虑、心理压力、影响美观及牙齿太难受,也包括冠美口腔门诊部应当退还的6480元。
其中,冠美口腔门诊部退还648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剩余款项,杨桂枝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若杨桂枝存在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冠美口腔门诊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杨桂枝6480元;二、驳回杨桂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本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二审期间,杨桂枝主张因冠美口腔门诊部不提供病历,其于2021年4月18日报警,警察出警后,冠美口腔门诊部才将病历提供给杨桂枝,故申请调取出警记录。
因该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准许。
另查,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询问杨桂枝关于司法鉴定的意见,杨桂枝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杨桂枝与冠美口腔门诊部就双方关于案涉医疗行为的争议先行达成协议,现杨桂枝诉请法院判令双方于2021年3月8日达成的前述协议无效,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对杨桂枝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依据协议约定,冠美口腔门诊部退还杨桂枝相关费用6480元,一审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对该笔费用予以支持,处理正确。
至于杨桂枝主张的其他费用,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同理,本院对杨桂枝二审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难以准许。
综上所述,杨桂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杨桂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刘慧慧
审判员白松
审判员王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春玮
书记员王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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