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新建和既有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工程坍塌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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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新建和既有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工程坍塌事故发生的通知
辽建[2007]66号
各市建委、局:
为保障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杜绝重大工程坍塌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建设部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安全。

1、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2、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遵循科学规律。

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合理的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施工期间必须按合理工期科学地组织施工,避免因盲目抢工期和压价发包而弓l发的质量问题。

3、应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超越资质承包,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4、高度重视设计方案比选和评审,确保结构体系合理。

在考虑建筑造型要求时,要把技术可靠性放在首位。

对于异型结构、大跨度及大跨悬挑结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结构设计方案仔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5、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6、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

在抗震设防区,凡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建设厅专项报审,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7.施工单位要针对深基础支护、地下空间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注、预应力、钢结构的制作与焊接,大型构件设备安装等特殊工序做出相应的专项技术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重要部位及技术难度较大部位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

施工
过程中严把原材料进场关,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

8、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对大型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派驻驻厂监理。

9、应加强工程施工试验与检测管理。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约定中提高见证取样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范围,对影响结构安全的材料须全部见证取样。

对于不合格检测试验项目,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对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应强化阶段性验收的监督,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阶段性验收抽查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进行实体检测,以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11、严格执行有关新技术的审查程序。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
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与排查,特别是对重要的建设工程、人流聚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结构形式复杂、技术风险较大的工程(如: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影剧院、大型商场、会展中心、车站候车室、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大型生产车间、大型桥梁等)和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仍在使用或因拆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工程,要逐一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物健康诊断,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件。

2、对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建筑物。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建筑物。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建筑物。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建筑物。

3、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
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对上述重点工程应建立建筑物健康诊断长期在线监测系统,既可只在内力、应变、位移和裂缝对结构安全至关重要的敏感部位进行监测,也可进行建筑物总体监测,即通过一定数量的传感器对结构的总体受力状况进行监测,通过反演计算及模态分析,“识别”出有可能的异常部位,再由配备检测设备的专业人员进行重点的检测。

5、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对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不完备的工程,必须立即整改、补办。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6、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
的处理建议,及时组织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维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8、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三、各市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组织针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专项整治和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排查工作,对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工程上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治理。

辽宁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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