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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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口头约定(或宣传)与合同内容不符,就要提高警惕。

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法院还是要以合同约定为准。

被告主张原告对合同内容作虚假宣传、合同内容违背被告方的真实意思,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经营光伏发电设备销售、安装等业务的企业。

被告是烟台市牟平区某村村民。

2021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材料和人工,在被告住处安装容量为36.26KW(98张光伏发电板)的发电设备一套,并确保所建电站并网发电;设备总价款为163170元。

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二、1条约定:由被告向银行办理贷款146000元支付给原告,但未约定首付款17170元该何时支付;第二、5条约定:“电站完工前乙方(被告)应配合甲方(原告)完成银行贷款的相关手续的签订工作,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相关手续,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按照本合同签订的实际贷款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八、1条约定:“如发生纠纷,违约方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第八、2条约定:“如电站建成后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按照本合同签订的实际贷款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

同日,为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原、被告以及被告的配偶程某还签订一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

该协议书对贷款金额以及双方其它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2-3条约定:“安装光伏设备前,乙方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7170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乙方从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6000元,该笔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关于违约责任,该协议第三、1条约定:“如发生纠纷,违约方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安装了光伏发电设备,大约在2021年9月底10月初完工。

因被告及其配偶拒绝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双方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一直未能得到实际支付(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17170元)。

对上述事实,双方并无争议。

为涉案的设备能尽早并网发电,在原告方协助下,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已在2021年12月31日为被告赵某制作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

该合同对双方与发用电有关的主要权利义务已作出具体约定,只需被告签字即可生效。

但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设备价款,也未在发用电合同上签字,故涉案设备至今尚未并网发电。

被告否认曾授权原告代为办理上述合同。

同时,被告也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主张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前的口头宣传内容与合同实际约定不符,存在故意欺骗行为,并认为涉案光电项目不合法、原告提供的设备组件质量可能不合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首付款17170元为虚假约定等,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和《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诉称,2021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和《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以16317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光伏电站设施一套,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安装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表面为买卖,实质为租赁,原告的目的是租用被告的场地,被告的目的是收取租金;原告在安装之前也是这么宣传的。

项目安装完毕后,原告又告知被告需要贷款,存在欺骗被告的情形。

二、涉案的光伏发电项目未经备案,是不合法的。

三、涉案项目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原因在于银行要求被告的妻子也要担当连带保证人,而双方合同并无此约定和提示,故未办理贷款的责任在原告。

四、原告拒绝向被告提供光伏项目各组件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提到的首付款17170元并非真实约定,只是为了办理贷款而作的虚假约定。

总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合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其合法有效。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晟恒光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付清设备价款163170元,并自2021年12月14日起以16317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计付利息,至价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本案纠纷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赵某对光伏发电合同内容了解不透,从而误会原告是在故意“欺骗”自己:说好的房主只是收取租金就行了,怎么还要出资购买设备?怎么还要自己的妻子签字办理贷款?其实,被告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具体条文约定是完全不符的。

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不排除原告在作产品推广宣传时对合同内容人为作了简化、歪曲,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的吸引力,吸引投资方签订合同。

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真正履行起来后,如果不出意外设备正常发电的话,被告并不需要从自己手中支付任何款项(银行直接将贷款转付给原告),基本就等于每月在家等着收钱(发电产生的电费,刨去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部分)。

外表看起来就好比把自己的屋顶空间出租给了原告,原告每月支付租金的效果一样。

但是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双方事后对有关口头承诺不予承认的情况下,法官还是要看合同的书面约定,依据合同作出判决。

在此奉劝原告:在作产品推广宣传时不要随意简化、歪曲合同内容,甚至只宣传或夸大产品的好处,而对相关风险却只字不提,从而误导对方签订合同。

如此经商之道不可取。

也奉劝被告:签订合同之前,不要光听对方嘴上怎么说,关键要看合同上怎么写,以免误入对方的
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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