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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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跨行柜面通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柜面通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网点功能,增加业务品种,为广大客户服务,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杭州银行柜面通业务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银行柜面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调整、修改跨行柜面通系统(以下简称柜面通系统)的业务范围和处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面通,是指成员银行之间相互代理业务,接受他行及客户的业务委托的业务处理模式。
柜面通系统是处理柜面通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电子支付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柜面通系统成员银行和系统运行中心。
第五条柜面通系统建立支付信息交换平台和资金清算中心,连接银行的业务核算系统。
第六条柜面通系统的构成者有:成员银行、通汇行、总中心。
(一)成员银行,指参加柜面通系统的银行管辖机构,其业务核算系统与总中心连接。
(二)通汇行,指参加柜面通系统的成员银行机构网点,受理、发起和接收柜面通业务。
(三)总中心,即柜面通系统运行中心。
负责柜面通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交换、资金清算。
第七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八条柜面通系统运行时间为每日9:00-16:00(含节假日),16:00以后不再办理柜面通业务。
节假日期间是否开办柜面通业务,由各成员银行自行决定。
理事会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九条成员银行和柜面通系统接受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系统的运行及其柜面通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条柜面通系统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支付结算业务。
柜面通系统可办理下列业务:
(一)通存、通兑业务;
(二)转账业务;
(三)撤销业务;
(四)查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理事会可以增加柜面通业务种类。
第十一条柜面通系统的所有交易可以凭活期存折、银行卡、结算存折等卡折工具和以及密码在通汇行发起交易。
第十二条成员银行及其通汇行必须受理他行客户发起的业务委托。
对于转账业务,收、付款人必须有一方为本行客户。
第十三条除办理通存业务的客户和转账业务的收款人外,客户发起交易支付业务时,应在通汇行柜面输入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通汇行均视为存款人本人所为。
第十四条支付信息只有经过开户银行确认后才产生支付效力。
所有的支付信息发送、接收均应按规定的要求通过计算机编、核密押。
第十五条发起通存、通兑、转账业务交易时,系统应自动到其开户银行查询账户属性,余额是否足够,无误后发起正式交易。
若有误,告知出错原因。
第十六条柜面通系统实行联机实时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对于扣款不成功、超时操作或无响应、系统故障不能受理交易业务、客户在其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确认有误等情形,系统将提示交易失败。
第十八条柜面通系统的交易支付,在交易成功时,由通汇行即时记录存款账户。
对于成功的交易支付业务,在通汇行即时打印交易凭条。
第十九条柜面通系统对通汇行发起的每笔交易支付业务采取逐笔对账处理方式,总中心未收到业务发起银行对账信息的,先悬账,查清原因后处理。
当日未处理的悬账,不纳入当日清算。
第二十条柜面通系统的清算差额,由总中心轧计,并由总中心提交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节假日的轧差资金纳入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第一场票据交换进行清算;期间垫付的差额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季结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成员银行、总中心应妥善保存柜面通系统的交易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柜面通系统不提供跨行开、销户业务,也不提供跨行存折的打
印业务,存折打印必须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柜面通系统参与各方对各自处理和发送业务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交易支付业务
第一节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通存、通兑业务,指客户凭活期存折、银行卡、结算存折等在柜面通系统的通汇行存入、兑付(支取)现金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通存、通兑业务的业务参与方为:代理银行、开户银行和客户代理银行,是指受理他行客户业务委托的通汇行。
开户银行,是指存款人的开户银行。
客户,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个人。
第二十六条通存业务,代理银行应在收妥现金后,将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存款账户。
柜面通系统允许无卡/折发起通存业务。
代理银行受理业务,输入存款金额,无卡/折的,还应输入客户卡号或账号、开户银行,并经系统确认无误后,与代理银行等信息生成完整的交易信息后,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一式两联。
第二十七条通兑业务,代理银行应通过柜面通系统向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发起扣款交易信息,接收交易成功信息后,向存款人兑付现金。
客户须凭卡/存折到通汇行柜台办理取款交易。
代理银行受理业务,柜员刷卡(折)后,请客户输入密码,然后输入取款金额,并经系统确认无误后,与代理银行和开户银行信息生成完整的交易信息后,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取款凭条一式两联。
客户存取现金的交易,应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客户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通存、通兑业务,开户银行应向代理银行支付相应的代理业务手续费,计费标准为:5万元以下,按万分之八计算,最低为每笔3元;5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二计算;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一计算。
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用。
第二节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转账业务,指付款人凭活期存折、银行卡、结算存折等卡折工具和密码发起支付,将款项划入收款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转账业务分为:本行转他行业务和他行转本行业务。
柜面通系统允许发起无收款人卡/折的转账业务。
第三十条转账业务的参与方为:付款人、付款银行、收款人、收款银行。
第三十一条本行转他行业务(付款人为本行,收款人为他行),是指通汇行接受本行客户(付款人)的业务委托,将款项划入在他行的收款人存款账户的转账业务。
本行客户须凭卡/存折到本行柜台办理转账交易。
柜员先刷本行客户的卡/折,并请客户输入密码,再刷他行客户的卡/折,输入转账金额,无收款人卡/折的,还应输入收款人的卡号或账号、开户银行,并经系统确认无误后,与从付款人存款账户扣划款项的信息生成完整的交易信息,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条一式两联。
第三十二条他行转本行业务(付款人为他行,收款人为本行),是指通汇行接受他行客户(付款人)的业务委托,将款项划入在本行的收款人存款账户的转账业务。
他行客户须凭卡/存折到本行柜台办理转账交易。
柜员先刷他行客户的卡/折,并请他行客户输入密码,再刷本行客户的卡/折,输入转账金额,无收款人卡/折的,在终端上录入收款人的卡号或账号、开户银行,并经系统确认无误后,与从收款人存款账户的信息生成完整的交易信息,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条一式两联。
第三十三条转账业务暂不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成员银行之间不计收代理业务手续费。
第三节撤销、查询业务
第三十四条撤销业务,是由于银行系统故障、柜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的差错,银行柜员可在当日日终清算前对该笔交易进行撤销。
扣款成功的通兑业务和他行转本行业务、入款成功的通存和本行转他行业务,须经客户同意,并收回相关的交易凭条,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起撤销交易。
第三十五条查询业务,是指存款人凭活期存折、银行卡、结算存折等以及
密码发起对账户余额的查询。
客户须凭卡/存折到通汇行柜台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柜员刷卡/折,请客户输入密码后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后显示余额信息,但不打印交易凭条。
第三十六条撤销、查询业务不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第四章日终处理、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七条总中心每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日切。
总中心对于日切前交易成功的信息进行对账和资金清算处理;日切后的交易支付信息顺延至次日处理。
日切后,总中心应立即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八条日终处理时,总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柜面通系统交易支付的汇总信息、分类信息、逐笔交易信息经成员银行前置机系统发送至业务核算系统。
汇总信息和分类信息中包含借、贷总笔数、总金额、代理业务手续费信息。
总中心结计各清算银行的资金差额,生成资金差额清算文件,下载至各成员银行。
总中心下载的详细交易信息,其汇总轧差额应与资金清算差额一致。
第三十九条各成员银行收到总中心下载的交易支付业务和资金差额信息后,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可向总中心申请重新下载,或向总中心发出查询。
各成员银行应加强柜面通系统交易支付业务信息的核对工作,除日终系统自动核对以外,应在事后进行流水账核对和监督。
第四十条各成员银行应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柜面通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四十一条柜面通系统资金清算原则:
(一)柜面通系统每日清算一次。
总中心在每日16:00发起日终清算轧差。
(二)资金清算以总中心产生的清算数据为准;成员银行根据总中心发送的资金清算数据进行系统内的资金清算。
(三)同城和异地的交易支付业务以及代理业务手续费一并轧计差额汇总清算。
(四)柜面通系统对账、清算日期、时点、场次以总中心在电子支付报文中所载的清算日期、时点、场次为准。
第四十二条总中心在规定时点汇总结计各项交易支付成功信息,产生交易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数据,轧计各成员银行的借贷差净额,发送各成员银行,同时打印差额清算单,提交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各成员银行负责本银行系统通汇行的资金清算。
第五章差错和异常业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业务发起银行因系统故障或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引发的差错,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当日日终清算前可发起撤销交易。
(二)日终清算以后发现的差错,由业务发起银行应与客户协商解决,对方银行应协助业务受理银行追回款项。
撤销业务必须逐笔、全额处理,不得补差或分笔处理。
第四十四条通汇行对于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交易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四十五条成员银行收到总中心日终发出的对账信息,经核对发现不符时,应先以总中心下载的交易支付信息为准,进行账务调整,然后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总中心进行查询核对。
第四十六条成员银行每日应主动核对柜面通系统资金清算数据和差额清算单,发现差错,应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对确实需要总中心进行账务调整的,应于当日、至迟次工作日向总中心提出清算账务调整请求。
通汇行的清算账务调整请求,应由成员银行填制“柜面通系统账务调整联系单”(附件一),加盖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提交总中心。
第四十七条总中心收到成员银行发来的“柜面通系统账务调整联系单”,应立即查实情况,及时回复。
对于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应与相关成员银行联系,并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八条撤销业务在信息转接过程中产生的差错,应视同为原交易发生差错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总中心应及时处理悬账业务,及时查明原因,经确认后,方可将交易支付信息发送收款银行。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条成员银行、系统运行中心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负有共同维护柜面通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成员银行、系统运行中心不得拖延排除故障或补救时间;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影响总中心、其他银行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成员银行及其通汇行对于柜面通系统有关的技术、业务资料及系统使用的有关程序、接口标准、密钥、密押等,应严密保管,防止泄密。
第五十二条成员银行不得拖延支付差额清算资金。
通汇行不得延压客户资金,截留挪用资金;不得虚发、伪造柜面通业务,篡改交易支付业务,盗用资金;不得截留存款人密码等保密信息;不得拒绝受理或刁难其他成员银行客户业务委托;不得对交易支付业务拆笔处理,套取代理业务手续费;不得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成员银行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应及时,复必详尽”,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
第五十四条成员银行不及时排除系统故障或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次以上的,理事会有权责令该通汇行退出柜面通系统。
第五十五条成员银行不能正常清算资金的,理事会可对该成员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行客户的通兑业务;
(二)暂停该行参加柜面通系统的资格;
(三)要求该行退出柜面通系统。
第五十六条成员银行及其通汇行泄密柜面通系统有关的技术、业务资料及系统使用的有关程序、接口标准、密钥、密押等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此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成员银行及其通汇行伪造、变造易柜面通业务或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截留存款人密码等保密信息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成员银行会
员资格,造成损失的,由该成员银行机构管辖行负责赔偿。
第五十八条通汇行拒绝受理或刁难其他成员银行客户业务委托、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对交易支付业务拆笔处理套取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理事会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理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的,停办该通汇行柜面通业务。
第五十九条通汇行违反规定故意延压客户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理事会应责令该通汇行退出柜面通系统。
第六十条通汇行因工作差错延误交易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当时基准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六十一条成员银行及其通汇行、运行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管理系统运行或办理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该成员银行机构和运行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总中心联机储存交易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天。
银行的前置机系统联机储存交易支付信息的时间为10天。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银行柜面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柜面通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柜面通系统账务调整单调账申请行名称:
备注:本调账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业务发起银行留存,第二联总中心留存,第三联对银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