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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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汴政[2011]53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汴政[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省人大尚未出台小作坊、食品摊贩具体监管办法前,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县、区政府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三)市卫生局
1.负责餐饮服务(指:通过在固定场所的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固定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学校食堂、集体食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市质监局
1.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