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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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岗双责”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的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煤矿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 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3. 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产经营与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
生产职责。
第九条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
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