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
正文:
----------------------------------------------------------------------------------------------------------------------------------------------------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
(苏司办[2004]114号)
各市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组织建设的指示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厅“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紧紧抓住建设“平安江苏”、推进“法治江苏”和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1482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司法所1477个,建所率达到99.7%,另有57个不计乡镇建制的开发区(农、林、盐场)建所23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966人,其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195人。

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我省司法所组织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空编情况依然突出、专编不能专用、人员兼职过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解决。

司法所组织建设是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任务。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基层司法所履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增强司法所发展后劲、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树立强基固本思想,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同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制,基层各种涉法问题的增多,也都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高司法所化解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平安江苏”深入开展、“法治江苏”全面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渐入高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客观也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前不久,司法部又专门召开了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司法所建设当作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位任务,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这一基础性工作的新局面。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对中西部地区的司法所建设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加大中央财政的扶持力度。

一个加快司法所建设的新的热潮正在中西部广大地区形成。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在缺少中央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加压力,主动作为,紧跟全国司法所建设发展步伐,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严肃的课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司法部和省厅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始终将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作为一项最最重要任务,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紧抓在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提高司法所整体建设水平,推进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

二、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司法所组织建设目标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和司法所建设的指示要求,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司法所组织建设“机构独立、编制单列、人员齐备”的目标。

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健全司法所机构。

根据中编办、司法部《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精神,按照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全省每个乡镇(街道)都必须设立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组成基层政法组织体系。

要按照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司法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且严格与综治办、信访办分开(已设司法所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也要分开),对外统一称为司法所。

司法所的设置形式,应当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

2004年底前,尚未完全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按照省厅的
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完成司法所组建工作,实现全省司法所建所率100%目标。

(二)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

2002年,省编办核定全省司法所专项编制3400人,还有1224个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未落实到位,其中苏南280个、苏中329个、苏北615个。

要按照省编办《关于下达市县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要求,清理、核查已经下达的用于配备司法所人员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使用情况,对被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要坚决收回,确保专编专用;对仍未使用的,要及时汇总,力争尽快落实。

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要在2005年4月、2005年8月、2005年底之前,将省厅下拨的所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落实到位,切实解决空编问题。

对在规定期限前仍未完成落实任务的地方,省厅将会同省编办对已经下达的编制予以收回,调剂给编制使用较好的地方,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维护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充实司法所人员。

全省已建司法所中,一人所599个、二人所540个、三人以上所361个。

按照建设“平安江苏”考核标准中“苏南地区司法所不少于3人,苏中、苏北地区司法所不少于2人”的要求,苏南地区490个所中,未达标所196个;苏中、苏北地区987个所中,未达标所643个。

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中“司法所应当有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尽快通过考试录用、调任转任等方式充实人员,努力实现司法所“人员齐备”的目标。

现有司法所专项编制不能满足标准需求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一是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精简下来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不要另作他用,充实到司法所;二是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和公证处改制后,原先使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用于充实司法所;三是乡镇合并后调整出来的编制仍然用于司法所;四是有条件的可从地方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中调剂补缺,也可以使用镇聘干部。

在充实人员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严把进口,并在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

(四)进一步探索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

全省司法所中已有142个实现了垂直管理,占建所总数的9.5%。

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精神,“司法所一般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要加大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力度,争取关心、重视和支持,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实践司法所的垂直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司法所人员编制在县(市、区)司法局,工作在乡镇(街道);业务指导在县(市、区)司法局,安排使用在乡镇(街道);人员工资由县(市、区)财政统发,办公用房和福利补贴由乡镇(街道)解决;办公设施和业务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司法所人员的任免、调动,由县(市、区)司法局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乡镇(街道)不得随意调整司法所人员。

各市要在2005年力争先行确定1-2个县(市、区)为试点,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理顺全省司法所管理体制奠定基础,创造经验。

三、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司法所组织建设
司法所组织建设是司法所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所在、活力所在、希望所在。

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即将在全省的全面推开,这项工作更显得尤为至要和紧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省厅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的情况作为各地评先创优的一个重要指标。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司法所建设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落实领导、部门、单位责任制,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当前,领导小组的第一要务就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特别是县(市、区)司法局“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思考,带头研究,实施司法所组织建设定点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司法所组织建设的进展状况,帮助分析和协调解决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本地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状况,实行分类指导。

苏南地区司法所机构健全的地方,要进一步落实编制,充实人员,确保编制全额使用到位,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人员,使司法所人员达到或超过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向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示范化司法所迈进;苏中、苏北地区已经全部建所的地方,要加强巩固和提高,积极创建规范化司法所,而尚未全部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全力完成组建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坚决做到有所有人,一步到位。

积极争取关心支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配合支持。

紧紧抓住结合平安创建和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机遇,深刻分析本地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现状和形势,提出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切实解决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把司法所组织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尤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要从繁忙的具体事务中抽出身来,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好外部协调攻关,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司法所组织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司法所组织建设任务繁重,关键要在抓落实、求实效上狠下功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始终突出司法所组织建设这个根本,切实做到工作到基层、服务到基层、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坚持深入到一线,深入到基础差、困难多、工作阻力大的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拿出针对性强的指导意见,帮助基层打开工作局面,确保司法所组织建设迈上新台阶。

附件1:
全省司法所组织建设情况一览表
2004.10
市别
乡镇(街道)建制数
建所情况
不含建制的开发区(单位、部门)建所数空白所
1人所
2人所
3人以上所
南京
129
78
51
镇江
77
12
25
44
4
常州
89
23
9
59
2
无锡82 0 0 5 77 0 苏州99 0
7 37 58 3 南通143 0 74 52 17 0 泰州105 0 40 51 14 0 扬州99
11
67
19
徐州164
119 42
3
淮安130
3
93
42
4
12
盐城144
111 32
3
2
连云港106
26
12
宿迁
115
83
32
合计
1482
5
599
540
361
23
附件2:
全省司法所编制落实情况一览表
2004.10
市别
编制落实情况
备注
省厅下编数
落实到位数
空编数
聘用人员
南京
238
88
南京市已率先落实省厅下达的编制,实际到位专项编制超出省厅下编数19人镇江
166
131
35
79
常州
199
121
78
171
无锡
240
198
42
84
苏州
318
193
125
84
南通
359
222
137
泰州232 144 88
40
扬州231 127 104 75
徐州317 173 144 13
淮安276 185 91
6
盐城335 193 142 32
连云港251 139 112
61
宿迁
257
131
126
16
合计
3400
2195
1224
771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