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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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绥化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活动,保
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2. 适用于绥化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
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2.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
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或加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3.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
1. 食品储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
1. 销售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 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食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餐饮服务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2.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餐饮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监督检查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