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进项抵扣莫任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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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进项抵扣莫任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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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进项抵扣莫任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关联交易一直是税收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

现行增值税法规不限制和排除关联交易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关联关系沟通的便捷性不应影响抵扣凭证的合法性。

开具发票不但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还特别注意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应税劳务界定,一开始就有模糊地带存在着,如案例中的“委托经营收益”,到底怎么开票,如何交税,不同的执行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把握。

对于此类事项,最稳妥的办法是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在法规框架下就争议达成一致性意见。

案件某传媒公司虚增进项税额
A传媒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

A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B报社持有A传媒公司75%股份,是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

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
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负责报纸的采编业务,B 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

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A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

在此之前,A 传媒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来源主要是购买印刷报纸所需的纸张和印刷费用,根据广告占整体报纸版面尺寸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该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是B报社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及“报纸”(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A传媒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有两个涉税问题:
其一,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取得了B报社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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