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都市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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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都市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渝办发[2008]88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都市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8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8年都市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2008年都市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11月以来,都市区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都市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2008年
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清理都市区城乡区域内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并实施,遏制都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原有违法建设负增长,创建一批无违法建设镇(街道)、村(社区)。
二、组织领导
鉴于今年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由城乡结合部扩展到都市区全部区域,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名单另发)。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负责办公室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2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清理核查、拆除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5日至3月15日)
3月上旬,召开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2008年专项整治工作。
之后,各区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部署会,深入进行思想发动。
3月15日前,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宣传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宣传工作方案。
各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清理核查阶段(2月15日至4月15日)
1.组织清理核查。
在去年对违法建设清理的基础上,各区要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再次清理。
要以村、社区为单位,清理并统计汇总违法建设存量。
4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漏报和瞒报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报。
2.制定拆除整治工作计划。
各区要对清理核查出的违法建设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拟订拆除整治工作计划,并于4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是去年市专项整治工作挂牌督办没有拆除的;二是全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确定要拆除的;三是顶风作案的;四是死灰复燃的;五是集中成片的;六是骗取补偿的;七是城市窗口地区、重要节点、主次干道周边的;八是“四山”管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各区在制定拆除工作计划时,要将上述违法建设列入整治重点。
(三)拆除整治阶段(4月16日至11月30日)
1.继续坚持挂牌督办制度。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结合各区实际,对部分违法建设,尤其是严重的违法建设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并督促各区按要求处置完毕。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镇(街道)实行挂牌督办。
2.适时召开工作例会。
市、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3.召开专项整治工作调度会。
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区挂牌督办项目和计划拆除任务完成进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20日)
1.自查。
12月3日前,各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验收。
12月10日前,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勘现场等方式,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
3.召开总结大会。
12月20日前,市政府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由都市区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并及时上报。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协助配合各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结合“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对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地区进行全面拆除整治。
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继续坚持以动员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为主,对愿意自行拆除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可组织力量协助其拆除。
对拒不拆除的,要在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在专项整治工作、危旧房改造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拆除与整治相结合。
违法建筑拆除后,必须尽快进行整治。
对拆除后的垃圾清运、路面整治,由市政部门实施;应恢复耕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复耕;需要进行绿化的,由园林绿化部门实施绿化整治;暂不拆除的,要及时进行整治。
(四)加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学习培训,搞好宣传工作。
各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积极组织区级部门和镇(街道)干部按规划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学习培训。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
传,组织市内主要媒体对拆除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在各区、镇(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员、干部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机关干部带头,妥善处理稳定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党员干部自建违法建设的,要带头自拆,对拒不拆除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要坚持以人为本,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群众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补贴等具体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维护好社会稳定。
(六)加强督查督办,实施责任追究。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全过程介入,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问责制。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日常巡查和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意见。
对须挂牌督办的适时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按时完成处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市政府将进行挂牌督办。
有关区政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区级部门、镇(街道)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作为日常工作长抓不懈。
同时,要充分发挥区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作用,搞好监督工作。
对违法建设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各区、镇(街道)以及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采取支持、纵容的,或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的,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