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政治第八课 法律护我成长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课法律护我成长
第二课时善用法律保护自己
单元课标要求
1.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2.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自觉遵守社会规则。

4.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能够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

2.能力目标: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竖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

教学难点
三种诉讼的形式、非诉讼方式的内涵。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情景教学法,辩论等。

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收集自我保护的典型案例和资料,总结自我保护的方法。

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材料收集情况;分析学生中依法维权、依法律己的典型事例;收集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案例、收集“机智勇敢”的典型案例。

〔新课导入〕
未满12岁骑车上路承担事故责任
夏军、曾强、梅霖三人是同学。

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时许,三人一起回家。

梅霖骑一辆自行车,夏军与曾强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车。

当行至河南省新县城关将军路坡顶时,夏军要求梅霖骑车带他先走,曾强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车走。

争执中,夏军坐上梅的车。

曾强见状,便用手去拉夏军,致使夏军从自行车上摔下,将左眉弓部摔伤,当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10天,花医疗费273元。

后夏军仍觉头痛、头晕,1996年10月30日,新县人民医院诊断夏军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及颅内血肿,又住院治33天,花医疗费2646.60元。

夏军伤情经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系外伤直接形成;神经症系外伤
诱发形成。

提问:在这个案例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教师总结:现实生活中,对"骑车不准带人"这一规定,众人皆知。

但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车为限定性规定,知道的人却不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在公路上骑自行车、乘坐自行车而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监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强将原告夏军从自行车上拉下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霖未满12周岁在公路上骑车、原告夏军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骑的自行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57.96元,原告监护人承539.64元的赔偿责任。

社会是复杂的,未成年人难免受到伤害。

我们维护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

(讲授新课)
一、求助有路(板书)
活动一:畅所欲言
由于我们对法律知道得不太多,常常需要帮助。

因此,要了解一些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

讨论:你了解的相关机构有哪些?这些机构有什么样的作用?
教师总结:可以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机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

这类解决方式叫非诉讼手段。

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活动二:助人为乐
请同学们阅读第108页小芳的事例。

请你帮小芳出主意,给他推荐能够帮助的机构,使其继续上学。

教师总结:小芳的事情可以向当地妇联、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反映,寻求帮助。

二、敢打官司(板书)
活动三:新闻报道——小强热线
(请一位学生当记者小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报道小苗的事例)
请你为小苗想想办法,她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教师总结:小苗的意外摔伤校方应负主要责任。

当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诉至法院。

后续报道:小苗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活动四:想一想
什么是诉讼?诉讼的分类及其区别?
教师总结: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

它是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
活动五:辨一辨
有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

有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的人,都是违法的人。

这两种观点对吗?说说你的想法。

(学生辩论,说明理由)
过渡: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果采取别的方式人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认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维护权益,所以,我们要敢于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三、善于斗争(板书)
活动六:与法同行
阅读教材第112页小平的事例。

思考:假如你是小平,你会怎么处理这件事?
教师总结: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侵权行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恶、狡猾的。

我们与其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

活动七、遇到下列情况,你将如何选择?
(1)假如你的身上带有大笔现金,途中遇上抢劫,你是将钱交给抢劫犯,记住抢劫犯的外貌,还是积极与抢劫犯作斗争?
(2)当你看到有人被暴力伤害,你是去报警,还是立即前去制止?
(3)当发生火灾时,你是去积极救火,还是打电话报警?
(4)当高年级的学生向你索要钱财时,你是把钱给他,还是与他搏斗,还是告诉父母、老师?
(5)当看到有商户出售黄色光盘时,你是举报,还是把光盘直接拿走交给工商管理人员?
(6)另外你还遇到过哪些类似的情况,你是怎样做的?
小结: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敢于,更要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课堂总结〕
巩固反馈延伸拓展
少年被搜身依法讨尊严
星期天,安徽淮北市16岁的初三学生小郑去超市购买火腿肠。

在选购时,他认为营业员态度不好,便将拿起的火腿肠放下,准备到别处购买。

当小郑准备走出超市大门时,却被两位营业员拽到店堂内,他们怀疑小郑偷拿超市的物品,于是搜小郑的身,发现无物后,才予放行,围观的人们议论纷纷。

面对超市的污辱,小郑忍不住了,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郑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一纸诉状把超市诉至辖区人民法院。

法院及时立案审理这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向小郑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阅读材料后,请简要写下你的感想和体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