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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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
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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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名誉。

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

才⼲。

声望。

信誉和形象等各⽅⾯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格权的⼀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格尊严的名声。

是⼈格的重要内容。

受法律的保护。

中⽂名,名誉权。

归属,⼈格权。

构成,名誉侵权的形式。

定义。

公民或法⼈享有的就其⾃⾝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惩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

法⼈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

禁⽌⽤侮辱。

诽谤等⽅式损害公民。

法⼈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

有权要求对⽅停⽌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概念。

《民法通则》第⼀百零⼀条规定。

“公民。

法⼈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侮辱。

诽谤等⽅式损害公民。

法⼈的名誉。

”所谓名誉。

从字义上解释。

就是指公民。

法⼈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

⼀个公民。

⼀个法⼈的品德。

才⼲。

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对⾃⼰在社会⽣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的名誉。

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

法⼈的⼈格尊严。

它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

乃⾄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的名誉表⽰社会的信誉。

这种信誉是法⼈在⽐较长的时间内。

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

特别是企业法⼈的名誉。

反映了社会对它在⽣产经营等⽅⾯
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的名誉往往对其⽣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重⼤的影响。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项重要的⼈⾝权利。

因此。

除了我国宪法。

刑法和⼀些⾏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

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

法⼈享有名誉权的同时。

⼜以禁⽌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侮辱。

诽谤等⽅式损害公民。

法⼈的名誉。

构成。

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种⽅式:侮辱。

诽谤。

泄露他⼈隐私等。

侮辱:是指⽤语⾔或⾏动。

公然损害他⼈⼈格。

毁坏他⼈名誉的⾏为。

如⽤⼤字报。

⼩字报。

漫画或极其下流。

肮脏的语⾔等形式辱骂。

嘲讽他⼈。

使他⼈的⼼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

破坏他⼈名誉的⾏为。

如毫⽆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作风不好。

并四处张扬。

损坏他⼈名誉。

使他⼈精神受到很⼤痛苦。

侮辱。

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为。

内容。

就总体上⽽⾔。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1.权利⼈有权维护其名誉。

要求他⼈对其进⾏公正客观的评价。

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有权排斥他⼈对其名誉的侵害。

并要求加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类。

公民名誉权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的名誉权。

侵权形式。

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语。

⽂字或者⾏为举⽌等⽅式贬低他⼈⼈格。

毁损他⼈名誉的⾏为。

侮辱⾏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式可以是⾔语。

书⾯⽂字或者⾏为举⽌。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侮辱⽅式损害公民。

法⼈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头或者书⾯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格。

以及⽤侮辱。

诽谤等⽅式损害他⼈名誉。

造成⼀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为。

以书⾯。

⼝头等⾏使诋毁。

诽谤法⼈名誉。

给法⼈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名誉权的⾏为。

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式可以是⾔语。

书⾯⽂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诽谤⽅式损害公民。

法⼈的名誉。

在⽂学作品中故意使⽤他⼈真实姓名。

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

但对⼈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

⼩说内容存在侮辱。

诽谤情节。

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

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名誉受到损害的《最⾼⼈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中认为。

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

撰写严重失实的⽂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
刊登该⽂。

造成了不良后果。

两被告的⾏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

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章。

当事⼈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

社会团体。

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

本系统或者其他⼀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

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

⼈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为所做的报道。

其报道客观准确的。

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名誉权;其报道失实。

或者前述⽂书和职权⾏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

致使他⼈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名誉权。

因被动采访⽽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
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发表。

致使他⼈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法律条款。

1986年4⽉12⽇全国⼈民代表⼤会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条规定:公民。

法⼈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侮辱。

诽谤等⽅式损害公民。

法⼈的名誉。

第⼀百零⼆条规定:公民。

法⼈享有荣誉权。

禁⽌⾮法剥夺公民。

法⼈的荣誉称号。

第⼀百⼆⼗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的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适⽤前款规定。

1999年3⽉15⽇全国⼈民代表⼤会通过并公布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
严不受侵犯。

禁⽌⽤任何⽅法对公民进⾏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侵权认定。

1。

⾏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名誉的事实。

并为第三⼈知悉。

侵权⼈实施了侮辱。

诽谤等⾏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或⾏为公然损害他⼈⼈格。

毁坏他⼈名誉的⾏为。

侮辱既可以以⼝头⽅式进⾏。

也可以以⾏为⽅式进⾏。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

传播出去。

以诋毁他⼈的名誉。

让其蒙受耻辱。

可以称之为“以事⽣⾮”。

⽐如。

说某⼈“是个⼩偷”。

或“是个傻⼦”等。

所谓诽谤。

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

破坏他⼈名誉的⾏为。

诽谤的⽅式有⼝头和⽂字等两种⽅式。

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切有损于他⼈名誉的虚假事实。

如诬蔑他⼈犯罪。

品⾏不端。

素质能⼒不⾼。

企业形象不佳等。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中⽣有。

“⽆事⽣⾮”。

只有在⾏为⼈所实施的侮辱。

诽谤。

披露
其隐私权等⾏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的评价时。

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

侵权⼈仅仅只针对被侵权⼈。

⽽未传播给第三⼈。

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

⾏为只有公开进⾏。

向第三⼈散布。

才能表明侵权⼈的⾏为已经产⽣了社会影响。

被侵权⼈的名誉受到损害。

2。

⾏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

对于公众⼈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

在主观过错⽅⾯的考察。

应当以⾏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

没有实际恶意的⾏为。

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物的名誉。

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的⾏为会造成他⼈名誉的损害。

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

情节严重的。

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的⾏为可能造成他⼈名誉的损害。

但由于疏忽⼤意或过于⾃信等⽽使损害后果发⽣。

⽐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

⽆意中公布了患者
患有淋病。

梅毒。

⿇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

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论故意或过失。

只要侵权⼈在主观上有过错。

并在客观上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即属于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3。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

所谓特定的⼈是指某个具体的⾃然⼈或法⼈。

如果没有特定的⼈。

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了。

但是。

如果某些⽂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进⾏了侮辱或诽谤。

虽然使⽤的是代号或假名。

但读者⼀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

这显然不能因其使⽤代号或假名⽽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

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

特定条件下的具体⼈。

即使没有指名道姓。

同样可以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侵害。

4。

在后果上。

侵权⼈的⾏为对受害⼈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使受害⼈感觉到⼀种不公正的社会压⼒或⼼理负担。

精神上受到折磨。

⼼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

这种不公正的社会
压⼒。

⼼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

⽽不是受害⼈主观上的⼀种感受。

也就是说。

某⼈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

⽽不是该⼈对其内在价值的⾃我评价。

因此。

⾏为⼈的某些⾏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的社会评价降低。

名誉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内容须事先经⼈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的范围。

名誉⼀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

法⼈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

侵权⼈应该赔偿侵权⾏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

⼈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为的具体情节。

给与受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注意问题。

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

单纯受害⼈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

⾮法⼈组织。

个⼈的名誉。

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名誉受损的。

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散布的内容真实。

但是属他⼈隐私的话。

有可能构成侵害他⼈隐私权。

宣扬他⼈隐私。

造成名誉受损的。

构成侵害名誉权。

构成要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应当根据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为⼈⾏为违法。

违法⾏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此。

在具体认定⾏为⼈是否侵害他⼈名誉权时。

应从以下四⽅⾯来确定:⾏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为⼈对于他⼈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名誉权案件为例。

如果加害⼈的主观⼼态为故意。

我们可以轻易认定。

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
失实。

其主观⼼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

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

应当在⼀定程度上享有⾃由报道权。

⽽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误。

因为基于我国国情。

舆论监督在社会⽣活中⼀直发挥着⾄关重要的作⽤。

尤其是在政治⽣活和社会⽣活⽅⾯。

因此。

我们应当⿎励并⽀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

⾏为⼈⾏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

最⾼⼈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

但是。

笔者认为。

按照惯例。

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

仅包括法律和⾏政法规。

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件。

虽然可以约束⾏为⼈。

但是违反这些规定。

受害⼈并不得据此要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下。

唯⼀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

要求主管机关对⾏为⼈做出处理。

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具有特殊性。

因⽽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

前者较为隐蔽。

且举证⽐较困难。

如公民因加害⼈⾏为导致社会和他⼈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因加害⼈⾏为导致商誉下降。

磋商中的合同被终⽌等。

我国还没有明⽂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

⽽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直由法官⾃由裁量。

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

没有法定和统⼀的衡量尺度。

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要问题。

损害后果与违法⾏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

笔者认为。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如果确定违法⾏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必然导致权利滥⽤。

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案例论证。

案例被告⼈之⼀:宋祖德xx年10⽉18⽇演艺界德艺双馨的谢晋不幸病逝于浙江上虞国际⼤酒店。

次⽇。

宋祖德在其开设的新浪。

腾讯。

搜狐等博客中相继上传了《千万别
学谢晋这样死!》等5篇博客⽂章。

刘信达在其开设的搜狐。

⽹易博客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等4篇博客⽂章。

这些⽂章称谢晋因性猝死⽽亡。

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育有⼀个重度脑瘫的私⽣⼦。

谢晋遗孀徐⼤雯以侵犯谢晋名誉权为由将“宋⼤嘴”兄弟告进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2016年2⽉23⽇⽴案受理。

2016年12⽉25⽇。

上海市静安区⼈民法院作出⼀审判决。

认定宋祖德。

刘信达兄弟的博客属捏造。

诽谤。

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

法院判其停⽌侵权。

在⽹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

并赔偿原告。

谢晋遗孀徐⼤雯经济损失元。

精神损害抚慰⾦20万元。

宋祖德。

刘信达不服⼀审判决。

于2016年1⽉4⽇向静安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部分⼈⼠认为:从道德上讲。

污蔑。

诽谤谢晋这么以为德⾼望重的⽼导演。

利⽤博客⼴为传播。

点击量⾼达⼏⼗万次。

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对如⼭的铁
证。

宋祖德兄弟两不仅不低头认错。

反⽽还⼤肆叫嚣要谢晋遗孀徐⼤雯赔偿其⽣命延长费。

继续他们的侵权⾏为。

从法律上讲。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案还可以以诽谤罪起诉。

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部分⼈⼠分析:客体⽅⾯。

宋祖德兄弟侵犯了谢晋的⼈格尊严。

名誉权;客观⽅⾯。

宋祖德兄弟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

⾜以贬损他⼈⼈格。

名誉。

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严重;主观⽅⾯。

宋祖德兄弟堂⽽皇之的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论。

当然是故意明知的了。

综上所述认为。

宋祖德兄弟的⾏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另外。

根据全国⼈⼤常委会2000年12⽉28⽇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

其中第四项规定:为了保护个⼈。

法⼈和其他组织的⼈⾝。

财务等合法权利。

对有下列⾏为之⼀。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款规定:”利⽤互联⽹侮辱他⼈或捏造事实诽谤他⼈。

”最⾼⼈民法院在1998年12⽉17⽇《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
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也指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

分别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宋祖德兄弟对谢晋夫妇名誉权的侵犯。

称其为严重诽谤不为过。

徐⼤雯完全可以⾃诉追究宋祖德兄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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