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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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农村“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收益权的划分和转让。

它的目的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和收益分配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实施过程中,农村“三权分置”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需要通过探索发展路径来解决。

农村“三权分置”存在产权保护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的权益,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纠纷解决难等问题。

土地权益转让的标准、流程和价格等也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农村“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收益权划分不明确,导致农民对土地的流转和经营权益认识不清。

由于缺乏有效的培训和指导,许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风险和机会缺乏判断力,很难有效地进行土地流转和经营。

农村“三权分置”面临着土地集中流转和土地碎片化的问题。

为了实现规模化经营和提高效益,许多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大型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导致土地集中化。

一些农民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出租或承包给多个承租人,导致土地碎片化。

针对农村“三权分置”存在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发展路径。

完善农村“三权分置”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机制,明确农民的权益和责任,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权力滥用和纠纷发生。

优化土地流转的标准和流程,提高流转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

通过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土地经营的认识和能力,增强其风险和机会的判断能力。

加强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组织和服务,帮助农民实现规模化经营和提高效益。

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集约化和规范化模式。

鼓励并引导农民参与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股份合作,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完成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中化经营。

加强农地整治和土地流转的规划和管理,防止土地碎片化。

加强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和透明。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合理的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政策,旨在提高农民土地产权和经营权。

由于现实困境的存在,包括土地碎片化、承包期限不足等问题,该政策的实施面临挑战。

为应对这些困境,政府需要加强政策供给体系建设,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还需探讨更多的保障措施,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权益。

未来,建议政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持续改进政策和加强监管力度,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将能够为农民带来更多实际利益,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供给体系、保障措施、现实困境、问题与挑战、政策建议、展望未来、总结回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开,允许农民自主流转土地、抵押土地经营权等,从而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规模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

目前在实施过程中,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和挑战,如土地权属不清、流转限制、补偿标准不公等问题,导致政策落实效果不佳,农民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健全的政策供给体系和有效的保障措施至关重要,以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困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深远的意义。

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在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明晰化,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在于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农村“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建房等权利分开,以便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和农民的积极性。

这一政策于2008年开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伴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土地承包期限不足、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将探析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关的发展路径。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存在土地承包期限不足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时间并不长。

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农民需要重新申请承包,这就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生计的基础,短期的承包期限无疑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热情和投入。

有必要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以稳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政府也应加强土地承包权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土地流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限制和障碍。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地方财政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对土地流转不够支持和积极,导致了一些农民无法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时也担心土地被流转后无法再获得承包权。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流转选择和保障。

还需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生产收益。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但目前宅基地的使用权、权益保护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了一些农民在建房、使用土地等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

这不仅制约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有必要加强对宅基地制度的立法和规范,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宅基地使用保障。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农村“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出来,赋予农民经营、处置和使用的一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该政策自2002年在湖南岳阳试点实施以来,逐步推广到全国各地。

在一定程度上,农村“三权分置”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然而,当前“三权分置”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

一、农民缺乏运营及管理经验。

在“三权分置”之前,耕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负责耕种土地但缺乏经营权。

然而,随着“三权分置”的推进,农民获得了经营土地的权利,这就给农民增加了经营承担的风险和经验缺失问题。

由于缺乏数据支持、前期土地耕种技术不够高、用工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经营的效果并不理想,这就导致了农民对经营土地缺乏信心,对此过度实施“三权分置”。

二、地方政府积极性不足。

地方政府在“三权分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执行时,很多地方政府往往会陷入“正常化”思维之中,只满足基本分配标准,不想多劳任,不愿接受挑战,没有增加新的收入来源和改进经济结构的动力,这就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也阻碍了政策的实施和推行。

三、农民的经济收益较低。

尽管“三权分置”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益,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但农民收益上升的速度远慢于土地价格上升的速度。

此外,部分农民由于技术能力限制,经营水平较低,行业诚信意识薄弱,高居利乘市等行业混水摸鱼,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滥用、挤压农民利益等问题。

四、权益分配模式不合理。

在“三权分置”实施中,权益分配模式不同,而对农民的切实收益有极大的影响。

一些地方在“三权分置”后,仍然继续执行“所得分配租地”模式,这种模式由于上下游供需双方的分成分配比例不同,产生信息不对称,混乱的市场状况,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些困境背景下,我们应该采取有针对性、有效的措施,推动“三权分置”政策的顺利执行。

首先,政府要大力扶持基层农民企业,降低他们投资运营农业领域的门槛。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便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实中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着一些困境,需要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来解决。

现实困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着权益保障问题。

在实施“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能会受到侵犯,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政策供给体系需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护机制,及时处置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现实困境还表现在土地经营权利用不充分的问题上。

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风险,导致许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政策供给体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进行适当的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境还表现在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低、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土地流转难度大,流转成本高,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

政策供给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土地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土地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日益凸显,给生态环境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政策供给体系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管理,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需要如何保障?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推动力度,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来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在农村地区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并分别流转的一种制度。

这一政策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困境1.流转规模不足由于农村土地资源分散,许多地块面积小,使得流转规模难以扩大。

大部分土地被农户以小块、零散的方式承包,使得流转市场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流转价格低廉由于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缺少价格指导,导致流转价格低廉。

农户面临的经济利益不明显,对于流转土地缺乏积极性,进一步阻碍了流转的进行。

3.农民权益不明确在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甚至其他农户的侵犯,令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政策扶持不足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扶持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许多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流转服务机构和人才,政策执行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二、政策供给体系1. 完善的流转市场机制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制定相关流转价格指导政策,引导土地流转价格合理化。

鼓励农户通过各种方式合理组织土地,扩大流转规模,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2. 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对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农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通过执法机构和司法途径,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其信心。

3. 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流转服务机构等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的流转服务机构,提供流转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4.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对该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通过多种途径,包括政府公告、媒体宣传等手段,提高农民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水平,增强其主动参与的意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三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改革举措是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一些现实困境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困境1.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按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混乱,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并不清晰,导致土地利用权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积极性。

2.“三权”分置权责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三权”分置中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和划分。

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有效行使,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整合。

3.土地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多年,但由于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流转效率低。

这也影响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供给体系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的问题,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并对超期经营进行补偿或者续期安排,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权益。

2.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政府应完善和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对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规范和划分,明确权责关系,使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的交易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度和效率。

三、保障措施1.推行“以权抵贷”政策政府可以推行“以权抵贷”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力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化和资料的真实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自2000年以来,中国农村开始全面推行“三权分置”改革,即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三项权利剥离出去,并交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使用。

此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然而,这种改革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境,需要我们深入分析。

首先,当前农村收入不稳定,农民收入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在“三权分置”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农民,使得耕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和保护,促进了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但是,这一改革也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

例如,一些承包土地者不知道土地值多钱,不懂得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等等。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间有限,对于长期投资和发展乡村经济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难以满足需要。

农民的视野和经验有限,他们对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产业链的运作不够了解,这使得许多新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三权分置”实施中,政府的角色比以往更加突出。

政府可以利用土地、资源和金融资源等多个方面的优势,为农村提供必要的投资和支持。

同时,政府也发挥了强制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是,在“三权分置”改革中,政府的作用可能过于突出,而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被忽视。

政府过度干预可能导致农村产业结构、规模和生产方式的过程性调整,可能阻碍农民的创业和发展动力。

政府应该按照市场法则的规律进行管理,在农村发展中发挥适度的角色。

最后,“三权分置”改革需要探索农村社会治理新模式。

当前,加强乡村治理是“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

从“三权分置”改革的角度来看,农村社会治理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和市场等各种力量的作用。

这些力量合作应该建立在尊重乡村治理的原则之上,将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和市场的功能与职责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推动“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三权分置”改革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进行分离,将承包权和经营权交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管理权交给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改革模式。

该改革模式因其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备受关注。

这一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益保护不够完善。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农民个体或家庭在土地流转和经营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农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存在农民土地转让的困难。

由于农民土地转让的程序繁琐,手续不完善,使得很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遇到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简化土地流转手续的机制,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减少农民转让土地的成本和风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也存在土地规划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平,村级组织和农民个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要加强村级组织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存在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的问题。

传统的土地流转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权益保护;简化土地流转手续,提高土地流转效率;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利益分配;建立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等措施。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农村“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分开,使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土地资源闲置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三权分置”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

本文将对农村“三权分置”的现实困境进行探析,并探讨发展路径。

农村“三权分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土地流转难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土地产权保障机制,土地流转面临着很多障碍。

农房在农村是一项重要的财产,但土地“三权分置”后,农民对土地的流转往往要与房屋的流转一起考虑,这增加了流转的难度。

由于土地市场的不健全,很多农民担心一旦将土地流转出去,可能会面临土地流转后权益受损的风险,因此对土地的流转抱有顾虑。

农村“三权分置”容易导致土地过度流转的问题。

在农村,一些富裕的农民或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往往借助土地流转来快速扩张规模,而这种过度流转往往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农村的非农化。

一些农民将自己手中的土地通过流转获得收益后,不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而是选择去城镇或城市谋求更好的生活。

这种非农化现象加剧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使农村失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力。

农村“三权分置”可能加剧土地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资源分配本来就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衡,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在土地“三权分置”后,一些富裕的农民或农业企业往往会通过大规模地流转获取更多的土地资源,而贫困农民和小农户难以参与到土地流转中,使得他们的土地资源利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探索农村“三权分置”的发展路径。

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和土地产权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心。

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使农民可以通过市场合理的流转土地,增加其收入。

加强土地产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土地过度流转和非农化问题。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限制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频率,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推进,这一改革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1.权利明晰度不高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权利明晰度不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之间可能出现权利不明晰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

2.农民收益不稳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导致农民收益不稳定。

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方面地”的情况,即土地承包农民收入下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收入增加的现象。

3.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一些地方由于政策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改革效果不明显。

“三权”分置后的土地资源利用权还不能自由流转,使得改革不能真正起到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问题的作用。

4.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部门在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上存在一些漏洞,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农民和乡村稳定。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效果,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对策分析1.加强权利明晰度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高权利明晰度。

2.确保农民收益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加强监管,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收益不稳定。

3.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政府部门要督促各地区加大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落实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确保农民利益和乡村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离,并明确各自权利,让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资产权、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自2000年起,中国农村开始推行“三权分置”,多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治理体系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保障不够等问题。

本文将就“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进行探析。

一、现实困境1. 权利分割不明确“三权分置”是以农业合作社为基础的,一个村能建几个合作社,农民加入哪个合作社,产生的资产归哪个合作社所有,都存在分配不公、权益分割不清等问题。

2. 土地价值低估在实施“三权分置”时,政府对土地估价过低,所赔偿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土地所有权和资产权的转变,造成了农民在转让土地和资产时的损失。

3. 兜底机制缺失实施“三权分置”,部分农民的土地租出去,拿到的租金用于生计保障,但如果租金不足以维持生计,政府并没有完善的兜底机制,造成了一部分农民的生活困境。

4. 政策执行不到位在“三权分置”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未能严格把控,部分行政干部甚至还串通出卖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个人牟利。

二、发展路径1. 加强政策宣传政府应引导农民健全自我保障意识,加强对“三权分置”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的利害,并通过法律手段对不守规矩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批评教育。

政府要完善“三权分置”政策,使政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防止产生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3.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要加强对“三权分置”政策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审批机制,对不守规矩的行为,要给予惩罚和批评教育,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要建立健全兜底机制,保障转出土地农民生计,做到保底收入和确保生活品质,确保转让土地和资产风险有效的监管和承担。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第一篇: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将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前面临怎样的挑战?应该如何健全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详情见下文。

一、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异同农村承包地和农村宅基地在所有权层面上,均属于公有制中的集体所有。

但在使用管理上承包地为农用地,而宅基地则是建设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管制办法也不相同。

因此,承包地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1、要求不同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在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问题针对性不同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在分田到户解决农民吃饭问题后,再解决农民如何致富的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是要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双增长”和农村大量住宅用地闲置的问题,以及有效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

3、实施难易程度不同农村承包地改革早、实践基础好、制度形成较为规范。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地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承包经营农户对土地经营的收益和就业依赖度逐步减弱,出现既不愿丧失承包经营权、又不愿自己耕种的两难困境,影响了农地市场发展和农业产业竞争,甚至自发出现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现象。

实施承包地“三权分置”,可让承包者安心流转,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这有利于建立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地分离,为城乡融合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基础。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提出的时间较晚,且演进过程较为复杂,制度政策变化多。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房地捆绑模式一直没有突破,社会各方面的认知始终不清晰,就连《物权法》中确定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也只规定具有占有、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相比也少了收益权,更没有明确出租、转用权,且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这些限制无疑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地权分置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分置。

这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地权分置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体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得到明确界定,导致土地上权、下权不分、不清。

2.土地流转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存在着不少阻碍和困难。

一方面,土地流转手续繁琐、成本高昂,使得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农户对自家土地有情感依恋,不愿意流转给他人,而且还存在土地被流转后无法得到恢复的问题。

3.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化和专业化经营的优势,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导致农民缺乏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农户在发展农业生产、推广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土地流转等方面面临着资金和技术瓶颈。

4.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土地确权、权属登记、流转手续等方面存在不少难题,导致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二、对策分析1.加强制度建设在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中,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权能和责任。

特别是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产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体系和流转市场化机制,为农民的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政府引导政府需要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难点分析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难点分析

員建设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乃难点分析■贾广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土地制度仓u新改革的方向,也是宅基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

而在现行土地政策制度条件下,推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却存在着诸多难点问题。

一、宅基地“三权”内在关系宅基地“三权”既相互依存、相互重叠,又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所有权是宅基地的基础和根本,既确立了农户主体资格权地位的维护,又确保了农户主体基本居住使用权利的保障。

1.从宅基地所有权与资格权关系来看,宅基地资格权是所有权派生和让渡出的一种权利。

所有权决定资格权,没有所有权,何来资格权。

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农户代表所有权人对其符合条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居住使用的资格权利;反之,没有资格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也无法行使宅基地的利用使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就权力设置类型来说,宅基地所有权既属于物的归属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关系,又是属于物的利用而派生出的一种民事关系。

宅基地资格权既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宅基地的一项基本所拥有资格权利,又是基于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类型。

2.从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来看,所有权与使用权这一对关系,主要体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二者各自的权力责任。

即宅基地所有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不再享受宅基地的处置和收益权利,但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在遇至g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就宅基地征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何种情形下,正确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遵守宅基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规则规定。

3.从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来看,使用权是资格权的延伸,资格权则是使用权的前提,有资格权即会产生使用权,有使用权则是资格权的最终目标。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然而,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农民对土地股份 合作或土地信托的模式存在疑虑,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一些受 托人存在违规经营或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结论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完整、 权利保护不足等权能困境。
由于权利主体不明确和权利保护不足,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受到严格限制。 这导致了很多农民无法通过流转实现宅基地的资产价值,也无法通过抵押获得融 资支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以促进土地流转市场 的健康发展。
2、产权交易不活跃
由于宅基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很多农民对产权交易缺乏信心。此外,由于缺 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宅基地的产权交易也难以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因此,需 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以保障农民的产权权益,提高产权交易的活跃度。
的基础上,又选择了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十四五”时期,将在试点地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
总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实现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法 规等支撑体系,加强实践案例的推广和应用,以推动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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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用益权分离,形成所有 权归集体,使用权和用益权归农户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有利于明晰宅基地产权, 激活宅基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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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划分和配置。

这一政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的问题,也为土地的流转和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随着农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加速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和保障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难度大。

虽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面临着许多障碍和困难。

一些地方由于观念固化、政策不配套、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流转率低,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是土地确权难度大。

虽然我国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进行了明确划分,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土地确权难度大,一些农户对自己土地的权益并不清楚,土地确权工作还存在难度和问题,同时难以进行土地的有效流转,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

三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监管的不到位,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转让或者侵占,导致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业生产面临着诸多问题。

而要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就需要从政策供给体系和保障措施出发,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升土地流转、确权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水平。

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和平台,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流转信息,支持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政府还可设立专门的资金支持机制,加大对流转农地的扶持力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要加强对土地确权的工作,健全土地确权政策,加强土地确权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项权利分离、确权、有偿划转、统一登记、再分配,地方政府放弃对农村土地的直接管理。

该政策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实际困境。

本文对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进行探析。

一、现实困境1.资金投入不达预期。

“三权分置”是通过有偿划转的方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资金问题成为“三权分置”政策落实的瓶颈。

有的地方财政困难,划转资金不足,有偿划转以耕地为主,资金并不能流向各村的资产。

有的地方将划转资金作为普惠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对村集体经济贡献较少。

如此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2.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效运营机制。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入意愿不足,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盈利能力不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并且,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也相对滞后。

在“三权分置”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等方式盈利,缺乏创新性的盈利模式。

3.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运作不佳。

在市场化的经营环境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商业运作。

然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理性的管理思路,缺乏市场敏锐性和经营理念,不能与市场基本要求相契合,导致运营效益不佳。

用以商业化运营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被迫转入政府资产或者市场资产,个别农民财产被侵犯、经济效益不能提高。

二、发展路径1.政府应尽快确保筹措资金,使其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政府需要加大投入,积极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持。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加强财政划转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流失或滥用。

此外,建立农村金融和信贷体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活动进行经济补贴。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转变发展模式,注重资产升级和经营创新。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重视资产升级和经营创新,优化经营结构,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公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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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能边界、涵及相互关系, 也要从实践中探索各项权能的实现机制。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所有权主体虚置和处分权缺失、资格权界定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使用权流转围受限等权能困境。

落实所有权需要实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和所有权主体法律化, 还权赋能、给予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处分权;稳定资格权需要格界定资格权的取得围,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应该允宅基地使用权在单个“农民集体”和多个“农民集体”部流转、租赁和入股, 允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自住或营商, 探索闲置宅基地直接入市的实现机制和风险防机制。

一、引言长期以来, 中国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 一面, 大量农村居民进城务工, 甚至部分农村居民落户城市后农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农民市民化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其宅基地和农房财产权的实现。

另一面, 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要素的需求越来越大, 城市国有土地供给已经出现了瓶颈。

要解决这一矛盾, 就需要改革现行的宅基地产权制度。

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制度变迁。

当前, 宅基地改革的向是“三权分置”。

2018年1月15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 中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1。

紧接着,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这标志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迈出了关键性步伐。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一项重论和实践创新。

从理论上讲, 宅基地“三权分置”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理论涵。

从实践意义讲, 宅基地“三权分置”, 有利于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 进一步拓宽其财产性收入渠道;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工作和落户, 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有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 增加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工业化、城市化所需要的建设用地资源;有利于增加城市土地供给数量, 进一步遏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最初涉及到的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祥智, 2017;黄祖辉, 2017;成杰, 2017) 。

随着实践发展,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也被提上日程(郭晓鸣, 2013;守英, 2017) 。

在中国, 宅基地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具有特殊性, 因为其承载着农民的生活居住、风险保障、归属承继、支持生产、情感寄托及资本化等多重功能(龚宏龄, 2017) 。

但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居住保障性功能正在弱化(克俊等, 2017) 。

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 如正确处置农民的宅基地, 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基本权利和获得感(启臻, 2018) 。

当前, 宅基地问题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面:一是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标准问题, 即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退出宅基地时如实现其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付文凤等, 2018) 。

宅基地退出关系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问题, 这会受到政府意愿、退出制度安排、农民收入、退出意愿和市民化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远来等, 2014;叶兴庆等, 2017;庄开明等, 2017;文, 2017) 。

二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问题(袁铖, 2010;董祚继, 2017) 。

宅基地“三权分置”需要通过相关制度设计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资格权和放活使用权(占仓, 2017) , 同时需要打破城乡资源流动的障碍(风田, 2017) 。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放活使用权和流转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会受到收入结构、是否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和对相关法律熟悉度等影响(龙等, 2016) 。

目前,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主要有产权转让模式、收益转化模式、土地入市模式和转换入市模式等(顾龙友, 2018) , 宅基地的置换模式主要有置换宅基地模式、置换小产权房模式和置换商品房模式等(上官彩霞等, 2017) 。

这些模式都丰富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涵。

三是探索宅基地的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小君等, 2010;祥智, 2016) 。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并不是要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而是允其在合法围实现权利价值。

四是构建共享型的收益分配机制(璐璐, 2017;丽霞等, 2018) 。

宅基地“三权分置”涉及到了所有权人、资格权人和使用权人, 因此在发生宅基地增值收益后如在不同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易小燕等, 2017) 。

从现有研究来看, 受到政策和制度约束, 学者们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并不充分。

当前,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 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上宅基地“三权分置”仍然存在一些权能困境。

因此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1) 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是什么, 即需要厘清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涵存在的问题, 需要处理好不同权利的边界、容以及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2) 针对这些权能困境, 应该采取怎样的实现机制落实所有权、稳定资格权和放活使用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困境及权能实现(一) 所有权主体的虚化与处分权缺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坚持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 它对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提高合作化水平发挥了重要所用。

但是,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 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 以土地为核心涵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逐渐弱化。

在此背景下, 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也出现了“虚化”, 所有权主体出现了“弱化”问题。

农村土地主要包括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以及“四荒地”等。

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种类型, 和其他类型的农村土地一样, 也存在所有权“虚置”问题。

具体表现为所有权主体的虚化和处分权的缺失。

1. 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

首先, 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表现为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缺失。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仅仅是由特定身份和资格的农民组成的农民集合体, 并不是民法等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权利主体。

正因为农民集体没有正式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 农村基层行政组织或乡镇政府组织成为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理人。

这种所有权的代理制, 必然会产生所有权和控制权冲突。

实践中, 宅基地的实际控制权往往落在了村干部或乡镇行政组织手中, 就是最好的例证。

其次, 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表现为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都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形式。

多种所有权主体并列带来了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冲突, 即不同的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权利围不一样, 往往会产生“掐架”和“侵蚀”问题。

对于宅基地来说, 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 也给实际的管理和操作带来了困难。

尤其是发生宅基地被征收或其他增值收益机会时, 这种所有权主体多元化问题的权能冲突就会显现出来。

再次, 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表现为所有权主体的弱化。

在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缺失和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 必然会带来所有权主体的弱化。

实践中,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等代为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权能, 这必然会导致所有权主体弱化。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用行政组织代替具有经济价值功能的所有权, 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利侵蚀等问题。

在实践中也发现, 一些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干部为了自身利益, 不顾农民集体的集体利益, 大搞征地和拆迁, 违背了农民集体和农户的意愿, 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宅地基所有权的代理制也会限制农户正常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

农户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也会遭到宅基地所有权代理人的强势干预。

实际上, 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将农地所有权分割给了、农民集体和农民三类主体, 而农村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却被赋予了具有行政和政治职能的乡镇和村社行政组织。

这种权利分配的不匹配, 进一步弱化了“农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 宅基地所有权权利束中缺乏完整处分权。

广义的产权是一组权利束,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其中, 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 而最能体现所有权价值的是收益权和处分权。

在市场经济中, 拥有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拥有对权利客体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

但是,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 所有权主体是没有完整的处分权的。

主要原因是, 相关制度安排中限制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的处分权, 这既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虚化有关, 也与在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上对所有权主体权能的弱化有关。

如通过相关《土地承包法》第17条和《物权法》第14条等限制了“农民集体”对土地的处分权。

宅基地作为农村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具有成员资格的家庭农户可以向“农民集体”的代理人村行政组织或乡镇行政组织申请, 可以免费或少量付费获得。

家庭农户仅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而所有权原则上归“农民集体所有”, 实际上部分控制权在“农民集体”的代理人之村或乡镇行政组织手中。

但是, 村或乡镇行政组织也仅仅获得了部分控制权, 其围仅限制在农民集体部, 比如宅基地的调换、宅基地的分配等。

宅基地的最终控制权是掌握在手中的。

比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就对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做出了格规定。

同时, 宅基地所有权人是不能在“农民集体”以外处理宅基地的, 如宅基地要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被“征用”或“征收”后, 土地性质由“农民集体”所有改变为“国有”后才能进入一级土地市场进行买卖。

总之, “农民集体”的代理人之村或乡镇行政组织对有一定的处分权, 但是超越“农民集体”以外, 其完全散失了处分权。

既然所有权人散失了对宅基地产权中的处分权, 那么与处分权相联系的收益权也很难充分实现。

(二) 做实宅基地所有权的可能向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如实现?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淡化和弱化农地(包括宅基地) “农民集体”的所有权, 突出农地(包括宅基地) 的使用权, 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农地使用权或承包权的永佃权化(立达等, 2017)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坚持现行的宅基地所有权制度框架, 通过“集体所有权农民自治”来实现对宅基地产权的有效治理(桂华等, 2014) 。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为中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产权的实现提供了思路, 但是考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背景, 应该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权基础上, 进一步做实宅基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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